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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工商业利润的流动转化及其社会后果

时间:2009-7-24 13:52:57  来源:不详
亡籍口四万。权豪贱市田屋,牟厚利,而窭户仍输赋”。[54] 文宗朝,“时豪民侵噬产业不移户,州县不敢徭役,而征税皆出下贫。至于依富室为奴客,役罚峻于州县。长吏岁辄遣使巡覆田税,民苦其扰”。[55] 到懿宗朝,已是“富者有连阡之田,贫者无立锥之地”。[56] 土地兼并愈演愈烈,使得社会财富占有极端不平衡,广大劳动人民陷入水深火热之中。

其四,转化为高利贷资本。公廨本钱经营作为官营高利贷商业的主要形式已如前述。有唐一代,私营高利贷也十分猖獗,富商大贾与贵族官僚纷纷经营高利贷以谋暴利,并自玄宗朝趋于剧烈。开元十五年(727),玄宗诏称:“应天下诸州县官,寄附部人兴易及部内放债等,并宜禁断。”十六年(728)又诏:“比来公私举放,取利颇深,有损贫下。”[57] 天宝九载(750)十二月,玄宗又敕:“郡县官寮,共为货殖,竟交互放债侵人,互为征收,割剥黎庶。”[58] 足见开天时期高利贷活动的疯狂。德宗建中二年(781),左拾遗、史馆修撰沈既济上疏指出:“当今关辅大病,皆为百司息钱,伤人破产,积于府县。”[59] 贞元初年,东都留守、都防御使杜亚“取军中杂钱举息与畿内百姓,每至田收之际,多令军人车牛散入村乡,收敛百姓所得菽粟将还军,民家略尽,无可输税,人多艰食,由是大致流散”。[60] 贞元中,苏州海盐县“有戴文者,家富性贫,每乡人举债,必须收利数倍,有邻人与之交利,剥刻至多”。[61] 武宗在一则赦诏中指出:“如闻朝列衣冠,或代承华胄,或在清途,私置质库楼店,与人争利。”[62] 懿宗在即位赦文中也指出:“京城内富饶之徒,不守公法,厚利放债,损陷百姓。”[63] 这些都说明了高利贷的盛行。这一史实还为敦煌吐鲁番等地出土的几十件唐代借贷契券、帐历所同样证实,其详参见陈国灿先生《唐代的民间借贷——吐鲁番敦煌等地所出唐代借贷契券初探》一文。[64] 另外,居留唐境内的许多外商也经营高利贷行业。如德宗贞元三年(787)七月,一次就检括出在京师长安“买田宅,举质取利”的外商四千余人。[65] 高利贷作为吸血资本,它的猖獗进一步加剧了广大劳动人民的苦难。

其五,用于贮藏囤积,乘时射利。唐代官僚富商往往积存钱帛,将大量财富贮藏起来。如齐州经商致富的刘十郎“数年之内,其息百倍,家累千金”。[66] 又如洛阳王清致富后,“遂甃钱成龙形,号王清本”。[67] 高宗时,长安富商邹凤炽“其家巨富,金宝不可胜计……又曾谒见高宗,请市终南山中树,估绢一匹,自云:‘山树虽尽,臣绢未竭。’”。[68] 记事虽有浮夸之嫌,但积绢之多令人惊奇。玄宗先天元年(712)九月,谏议大夫杨虚受在上疏中指出当时“商贾积滞,富家藏镪,兼并之家,岁增储蓄”。[69] 权臣杨国忠“既居要地,中外饷遗辐凑,积绢至三千万匹”。[70] 顺宗时,长安“东市百姓王布知书,藏钱千万,商旅多宾之”。[71] 宪宗元和时“钱多留城中,逐时收贮,积藏私室,无复通流”。[72] 其中藩镇贮钱尤多,“京师里闾区肆所积,多方镇钱,如王锷、韩弘、李惟简,少者不下五十万贯”。[73] 文宗时郑注败亡,“既籍没其家财,得绢一百万匹,他货称是”。[74] 唐后期大盐商龚播“经营贩鬻,动获厚利,不十余年间,积财巨万,竟为三蜀大贾”。[75] 唐昭宗时,京师巨商王酒胡先纳钱三十万贯助修朱雀门,又纳钱十万贯助修安国寺,可见其积钱之多。官僚富商积钱之甚还可从有关禁止蓄钱的诏敕中得到证明。如宪宗元和十二年(817)敕令:“近日布帛转轻,见钱渐少,皆缘所在雍塞,不得通流。宜令京城内自文武官僚,不问品秩高下,并公郡县主、中使等,下至士庶、商旅、寺观、坊市,所有私贮见钱,并不得过五千贯。如有过此,许从敕出后,限一月内任将市别物收贮。如钱数较多,处置未了,任于限内于地界州县陈状,更请限。纵有此色,亦不得过两个月。若一家内别有宅舍店铺等,所贮钱并须计用在此数。其兄弟本来异居曾经分析者,不在此限。如限满后有违犯者,白身人等,宜付所司,决痛杖一顿处死。其文武官及公主等,并委有司闻奏,当重科贬。戚属中使,亦具名衔闻奏。其賸贮钱,不限多少,并勒纳官。数内五分取一分充赏钱,止于五千贯。此外察获,及有人论告,亦重科处分,并量给告者。”[76] 后来,文宗太和四年(830)十一月再颁禁蓄钱令,重申宪宗诏敕精神,但实际成效均不佳。大量货币被作为财富囤积起来而退出流通,丧失了促进生产的社会效益和疏通货物流通的经济职能,成为造成唐代货币紧缺的一个重要原因,并进而促成了唐后期严重的钱重物轻,妨碍了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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