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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魏晋南北朝的家族、宗族与所谓的“庄园制”关系辨析

时间:2009-7-24 13:53:00  来源:不详
生产技术的限制,很难做到农林牧渔与各种手工业齐备。所以说,尽管这些“园”“墅”“别业”能够做到多种经营,但仍很难满足大地产所有者的全部消费需求,尤其金银铜器及香料、珠宝、绫罗绸缎等奢侈品的消


费需求。如《宋书》卷56《孔琳之传》载“史臣曰”:时“末业流而浸广,泉货所通,非复始造之意。于是竞收罕至之珍,远蓄未名之货,明珠翠羽,无足而驰,丝厨文犀,飞不待翼”。说明官僚豪富的极端奢侈之消费,多要从市场上购买。与此同时。“园”“墅”“别业”上的多余产品也要到市场上出售。即如东汉仲长统《理乱篇》所言:“汉兴以来,相与同为编户齐民,而以财力相君长者,世无数焉。……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船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琦赂宝货,巨室不能容。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妖童美妾,填乎绮室。倡讴伎乐,列乎深堂。宾客待见而不敢去,车骑交错而不敢进。三牲之肉,臭而不可食。清醇之酎,败而不可饮。睇盼则人从其目之所视,喜怒则人随其心之所虑。此皆公侯之广乐,君长之厚实也”③。又如西晋江统所言:“秦汉以来,风俗转薄,公侯之尊,莫不殖园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④。南朝刘宋太初元年诏文载:“贵戚竞利,兴货廛肆者,悉皆禁制”⑤,其竞利之货或即为贵族土地上的产物,如河东解人柳元景家“南岸有数十亩菜园,守园人卖得钱二万送还宅”即是⑥。可见,尽管孝武帝下诏禁止贵族竞货取利,柳元景声称立菜园是为供应家用,但是这些情况都反映出官僚地主土地上的剩余产品还是常常会拿到市场进行交换的。由此可见;所谓的“闭门为市”,只是文人的夸张之辞,并不足信。上引仲长统、江充等所说的情况,都是大土地所有者参与市场活动的实例,带有普遍性。而徐扬杰所说那种“庄园”内部“族众之间”的“少量物品的交换”,反而未见任何实例。
(二)
再谈家族组织、家族财产等问题。从以上20例大地产的所有者来看,也都未见其为“族长”的迹象。其中第2例樊重、第13例沈庆之和第15例朱异,显然都是同居大家庭的“家长”,而非“族长”。他们所经营的产业也只是大家庭的田产,而非整个家族、宗族的产业。上引第8例“刁逵兄弟子侄的田园”,其中的“田万顷”,究竟是分属兄弟子侄呢,还是共有,并不详。故刁逵究竟是不是家族族长也很难说,很可能仍为共财大家庭的“家长”。第1、3、4、5、6、7、9、10、11、12、14、16、17、18、19、20例,应该都属于个人田业,而不是家族的田业。所见材料也完全无法证明这些田产的拥有者是族长。这些田业,有的是从父祖手中继承下来的,如第11例谢灵运的“始宁墅”即为承“父祖之资”;但多数情况下应为传主个人所置,如第5例石崇的别馆即是。据文献记载,在泰始八年(272)石崇父石苞,临终之际,“分财物于诸子,独不及崇”⑦,也说明石崇的田宅、别馆为个人所置。第12例孔灵符,“家本丰,产业甚广,又于永兴立墅”,说明其永兴墅乃孔灵符自创别业。上述这些大地产中,始终未见整个家族、宗族所有的田业,更未见所谓“族长”的存在。徐扬杰所称之为“族长”的典型如沈庆之、孔灵符、阮佃夫、朱异⑧等也只是封建大土地所有者而已,与“族长”属于不同性质的概念。
至于上述这些“园”“墅”“别业”的居住关系也并非“聚族而居”。实际上,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聚族而居”很罕见,一般都是家族、宗族聚居与异姓杂居同时并存,用简单一点的说法,也就是大杂居下的小聚居。徐扬杰所举证的李显甫开李鱼川的事例,充其量也只是李显甫与其兄弟李华、李凭和堂兄弟李遵等数家可能同迁李鱼川而已⑨。事实证明,李显甫六世祖辈分居四处时,没有“聚族而居”,李显甫等迁柏人时,也没有“聚族而居”。赵郡士族如此,其他大族也应如此。上述所举有关“庄园”资料的20例中,仅有3例提到家族亲属,其中第8例,有可能属于家族聚居的情况,但也仅限于“家族”中较小的范围,即“兄弟子侄”;第lO例谢安于土山营墅“携中外子侄往来游集”,第13例沈庆之“悉移亲戚中表于娄湖”,因为严格地说,“中外子侄”“亲戚中表”都不是家族、宗族的概念,因而都不能确定为家族聚居。即使说是“家族聚居”,也只是家族中一部分近亲聚居,而不是整个家族(同高祖以下,三从兄弟以内)聚居。其他17例“园”“墅”“别业”中更未见家族或宗族聚居的记载,都谈不上是“以庄园为范围的聚族而居”。


这些封建大地产上的生产者,主要是佃客、部曲和奴隶。如第l例“家僮八九百人”、第2例“课役童隶”、第3例“舆马仆隶”、第5例“苍头八百余人”、第6例“僮牧”、第7例“奴婢数千人”、第10例“奴僮犹有数百人”、第11例“奴僮既众”、第13例“奴僮千计”、第16例“僮属数百人”、第17例“部曲数百人”、第18例“奴婢千数”、“臣吏僮隶”等。“部曲”“奴僮”等在东汉时期即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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