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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汉唐间的租佃关系

时间:2009-7-24 13:53:00  来源:不详
段就出现了。地主土地所有制正是在土地兼并日复一日的进程中形成和确立起来的。

土地兼并是历朝历代司空见惯、又无法治愈的顽疾。需要指出,土地兼并决非仅仅在地主和农民间进行,在地主间同样激烈地存在,皇亲国戚、达官贵人、甚至皇室成员都概莫能外。沁水公主是东汉皇室,但其田园却遭窦宪“枉夺”②。《北齐书·文遥传》载:“魏之将季,宗姓被侮,有人冒相侵夺。”“宗姓”指的是皇室成员当无疑问。萧何贵为相国,所以在穷辟处强买民田,出发点是避免日后其田产“被势家所夺”③。田盼罢相,他的田产立刻面临窦婴的“势夺”④。两晋南北朝时,士族虽然享有政治及经济上的特权,仍难避免其土地被他人兼并。王蹇是琅邪王氏的后裔,其女贵为皇后,自己官居中书令,是南方头等高门大族,他在钟山的80顷地被梁武帝强买后赐给了大爱敬寺。恒农杨氏在短短的数十年中,出了二个三公、三十三个州刺史和七个郡太守,说是北魏的大富大贵之家决不过分,但他们的日惕夜虑的中心问题之一,是担心其田园家产日后“方为势家作夺”⑤。凡此种种说明,非但小农对土地的占有具有不稳定性,就是地主、包括皇亲国戚、达官贵人和皇室成员在内,他们对土地的占有同样具有不稳定性。应该说,土地占有的不稳定性,正是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基本特征之一。“伏匿”二字表明,他们奴役的劳动力是违法的,随时面临着被查和惩处的可能,同样是不稳定的。两种不稳定性的后果是地主难以采用建立在农奴劳动基础上的分地制,即庄园经济的模式来配置其土地资源,租佃关系便在这样的条件下应运而生了。如果说,在地主土地所有制确立以前,租佃关系尚不明朗的话,那么西汉中期地主土地所有制确立,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时,租佃关系就相当明朗了:“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董仲舒如是说,王莽也如是说:“豪民侵凌,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实什税伍”⑥。对于“分田劫假”,颜师古有一个铨释:“分田,谓贫者无田而取富人田耕种,共分其所收也……劫者,富人劫夺其税,侵欺之也。”很显然,王莽这里说的,也是租佃关系。必须强调,董仲舒的上述言论,是针对西汉中期严重的土地兼并,为建议“限民名田”提供的论据。王莽则是针对西汉一代严重的土地问题,为其王田令提供的论据。所以他们决不是指个别现象,而是十分普遍的。租佃关系占主导地位应无怀疑。这恰恰说明,租佃关系是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必然产物。东汉一代,随着土地兼并的激烈,租佃关系进一步发展,乃至“豪人之室,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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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隋书》卷24《食货志》。
② 《后汉书》卷53《窦融附窦宪传》。
③ 《史记》卷53《萧相国世家》。
④ 《汉书》卷52《田盼传》。
⑤ 《魏书》卷58《杨椿传》。
⑥ 《汉书》卷24《食货志》。

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①。“徒附”,指的就是佃种豪强土地的依附民。

在地主配置其土地的影响下,封建政府对国有土地的配置也起了变化。至迟在汉武帝时便出现了将“公田”和“官田”也即国有土地租赁给农民的现象,这就是人们熟知的租佃型的“假民公田”。其后,封建政府还设置“稻田使者”、“北假田官”之类的农官和田官来主持国有土地的租赁事务。《汉书·昭帝纪》载颜师古铨释“稻田使者”说:“特为诸稻田置使者,假与民收其税入也”。李斐铨释“北假田官”说:“主假赁见官田与民,收其假税也”②。汉武帝元鼎六年(前111年)诏令表明,左右内史管辖的稻田,也是采用租佃方式,而且地租相当重(资料见后文)。东汉也是如此。黄香出守魏郡后,便将该郡的公田“与人分种,收谷数千斛”③。等等。这些材料在收取地租方面相当明显,剥削率如何?则不明白。《居延汉简》1585及1610号两条简文提供了一个参考数字:“右第二长官处田六十五亩,租廿六石”。“右家五,田六十五亩,租大石二十一石八斗”。前者平均每亩四斗,因未注明大石,估计为小石。后者平均每亩大石三斗四升,折合小石五斗五升。近人研究表明,此时居延平均亩产上等地一小石左右,中等地不到一石,上述差距应是土质不同造成的。那么这里的剥削率当在50%左右。和“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没有什么区别。显然,这是将地主配置其土地的模式移植到国有土地地上来了。两条简文指的是民屯,又说明西北的民屯也采用了地主配置其土地的模式。当时国有土地的数量相当大,在内地,仅算缗告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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