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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汉唐间的租佃关系

时间:2009-7-24 13:53:00  来源:不详
动力必须将自己的劳动所得“资给”寺院。所谓“资给”,不过是地租的美名而已,同样是租佃关系。

上述情况是包括大地主在内的,至少寺院地主中就不乏大地主。即便地产集中的世俗大地主,也不乏采用租佃方式的实例。《太平御览》卷821就有二条记载。其一,该卷引《晋要事》说,晋安帝王皇后在琅邪临沂和湖熟的交界处有40顷脂泽田,是“悉以借食(贫)民”的,直到她死后,才赐给贫人。既然说借,当然要收租,否则脂泽从何而来。其二,该卷引《齐书》说,王蹇在钟山有80顷祖传的土地,一直是和“故旧共佃之”的。王蹇的这块大地产,是王导的赐地。这说明,从东晋到梁朝,王氏家族尽管传了好几代,却一直是用租佃方式配置的。

① 《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l48页。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晋书·食货志》还是《隋书·食货志》,凡属合法依附民,都统称为“佃客”,即便依附民中地位稍高、以人计数的衣食客和典计,隋志也不忘特意注明“皆通在佃客数中”,他们耕种土地的收获,叫做“佃谷”,必须“皆与大家量分”。摒弃了这一时期史籍中常的“客”、“僮客”、“奴客”、“亲客”、“家兵”和“家部曲”等含混不清的名词。这两部都是唐代官修史书,特别是隋志,更是由当时著名的学者和通人撰写,隋唐时期租佃关系比两汉发达,他们是十分清楚的。他们用“佃客”来统称合法依附民,应与地主配置其土地的方式、特别是合法依附民的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更何况“佃客”的名称及“其佃谷皆与大家量分”明确地揭示了这是租佃关系呢。有关于此,刘时期尚书省就符伍制度召集的一次八座会议也为我们从另一个方面提供了佐证。这次会议是由同伍犯罪,士族应否连坐引起的。与议者大都反对连坐,理由是“士庶之际,实如天隔”。但有人主张士族虽不应连坐,其“奴客”却应代替主人顶罪,理由是“奴客与符伍交接”。尚书王淮之对此反对最烈,他承认奴客与符伍交接的现实,指出这不是其主人的邻伍,与其主人毫无关系,要他们与主人的邻伍连坐,于理不合。进而指出:“有奴客者,类多役使,东西分散,住家者少。其有停者,左右驱驰,动止所须,出门甚寡,典计在家者十无其一”①。对此,与议者都没有反对。有关奴客应否连坐,这里无须讨论,值得注意的是“类多役使,东西分散”,即从事生产的奴客是“东西分散”的。王淮之并没有完全否认“奴客”住家,但很少,且从事家内劳动,“出门甚寡”。就是典计,住家的也不到十分之一。这岂非说明奴客们分散经营,各干各的,是地主役使他们最普遍、最大量的方式吗,既然如此,租佃关系无疑是较为适宜的。需要补充,王淮之当过山阴令,他所谈的是山阴县的状况,而山阴恰恰是以王谢为首的侨姓士族的集中地,是东晋南朝地主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这里尚且如此,何况他地。正因为租佃关系盛行,才会出现地主在巧取国有土地后,又转租给贫困农民,收取高额地租的现象。大同七年(514年),梁武帝的诏令说:“如闻顷者,豪家富室,多占取公田,贵价蹴税,以与贫民,伤时害政,为蠹已甚”②。“贵价蹴税,以与贫民”,是相当明显的租佃关系了。

合法依附民是有限额的,地主当然难以满足,力求扩大。对农民而言,身处乱世,赋役奇重,千方百计地逃避,最常见的办法是托庇于地主。无论两汉还是隋唐,此类现象都存在,魏晋南北朝则更突出。他们脱漏版籍,被称作“浮客”、“游食”、“浮惰”、“流冗”或“浮浪人”等等,身分地位和合法依附民类似。但他们是封建政府清查的对象,与地主的依附关系是不稳定的,我们称为非法依附民。三国时期,他们的数量已数倍、十数倍、甚至数十倍于合法依附民:“魏氏给公卿已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自后小人惮役,多乐为之,贵势之门,动有百数。又太原诸部亦以匈奴胡人为田客,多者数千”③,历两晋南北朝,这类现象未见少减。在北方,“或千丁共籍,或百室合户”④。“一宗将近万室,烟火连接,比屋而居”⑤。或者如《通典》所言“多依豪室”。少的也是“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⑥。在南方,“流民多庇大姓以为客”⑦。“百姓不能堪命……或依附于大姓”⑧,“多依人士为附隶”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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