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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汉唐间的租佃关系

时间:2009-7-24 13:53:00  来源:不详
野味都由吏去捕猎,官吏的职田抑配他们佃种当在情理之中。

除了强制官府依附民佃种国有土地外,封建政府还采用租佃方式将国有土地借给编户耕种。《三国志·魏书·徐邈传》就说,他在凉州“广开水田,募贫民佃之……仓库盈溢”。长沙走马楼出土的大量租佃简牍,进一步证实了这类现象。由已公布的简牍来看,剥削率高达43%以上,与佃种地主土地差不多。

上述一切表明,魏晋南北朝时期,租佃关系遍布南北各地,大地主也采用租佃方式,地主合法依附民又被叫做“佃客”,租佃农民在总人口中的比例远远超过五分之一,甚至达到三分之一,直追二分之一,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又如此发达,租佃关系占主导地位大概是没有什么疑问了。 

三、汉唐间租佃关系的若干问题

最后,想讨论一下汉唐间租佃关系中诸如租佃农民的身分地位、地租形态、剥削方式、剥削率及租佃契约之类的问题。

如前所述,汉唐之间,在正常情况下,租佃农民主要由两类情况组成,第一类是无地农民,第二类是少地农民。就其身分地位而言,这两类租佃农民是有所区别的。

《盐铁论·未通篇》估计,西汉的赋役总量相当于“一人之作,中分其功”。王莽的估计比这重:“实什税伍”①。汉唐之间,农民的赋役总量有些变化,但并不大。第一类租佃农民若再承担赋役,不要说维持简单的再生产,即使生存条件也被剥奔殆尽了。他们只有逃避赋役,才能获得生存条件。最常见的便是脱漏版籍,客流他乡后佃种土地。他们基本上一无所有,甚至种粮、农具等也要仰仗地主,被迫与地主“共营作”或“共治”土地。地主要确保对他们的剥削,势必要想方设法庇护他们规免赋役,最常见的是将他们“隐匿”起来。彼此之间是隐匿和被隐匿、庇护和被庇护的关系,必然无平等可言,依附关系的发展,身分地位的低下势所难免。“奴客”、“僮客”、“私属”、“附隶”、“徒附”之类的名称,真实地反映了他们的身分地位。鉴于此类状况无限制的发展,对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不利,所以当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强大时,虽然难以根除,但会受到遏制的;相对削弱时,便会予以认可,但在数量上也尽可能地限制,要他们“皆注家籍”,以便依据户籍核查。魏晋南北朝的合法依附民便是如此。隋唐时期,“皆注家籍”的依附民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虽然日益稀少,但只要有第一类租佃农民,其身受的超经济强制必然明显,以后也会这样。这是由封建经济的基本规律和他们的经济地位决定的。

① 《西汉会要》卷51《食货·田租》。

农民的个体经济虽然脆弱,其破产是经常性的,但只要一线尚存,便能在极端困难的状况下艰难竭蹶地维持下去。因此他们又具有顽强性和相对稳定性,同时又具有浓重的聚族而居和安土重迁的时代特征。客流他乡,寻求隐匿,只是他们了无生路、万般无奈的选择。在政治较为清明,赋役较为正常时,少地农民的出路是宁愿保持编户的身分,靠佣工或佃种少量土地来维持生计。当他们佃种少量土地后,便成了第二类租佃农民。地主役使的租佃农民中,往往拥有大量同宗族成员或土著居民中的贫困者,便是由他们组成的。他们的身分地位会因佃种土地的多寡和田主的身分地位呈现出各种差异。如大谷文书1121、2368、2373、2864等号文书中的张满信、何元师、董玄护、周苟尾、索武海、匡海达、张备丰、成点仁等人,他们也是租佃农民,佃种小块土地,业主往往是二人、三人或四人,有的其至互相佃种,就很难说他们依附于谁,他们之间应是较为平等的。若只是佃种一人的土地,量又比较大,就有可能产生不平等。.若业主是大地主权势者,身分地位就会下降,从而具有编户和第一类租佃农的双重身分,介于编户和第一类租佃农民之间。当他们身处“暴君慢吏、赋重役勤”或乱世时,会和第一类租佃农民一样寻求庇护和隐匿,借以逃避赋役。不要说他们,那怕“全丁大户”,有时也会“类多隐没”①。这时,他们的身分地位会进一步下降,直至类同于第一类租佃农民。当他们寻求庇荫时,他们的土地将怎么办?估计有两种可能。其一,除了将自己的劳动所得年年无偿地奉献给地主外,甚至还包括其不足以糊口的土地。其二,只要年年奉献劳动所得,并听命于地主的驱使,便可获得庇荫。似乎后者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地主以土地所有权的转让作为提供庇荫的条件的话,第二类租佃农民不见得会“多乐为之”。因为在封建时代,土地的重要性是人所共知的,无需多言。何况地主所提供的庇荫又是不稳定的呢。史籍所载也可证明后者的可能性大。《三国志·吴书·步骘传》载,步骘和卫旌初到江东,种瓜为生。他们生息之地恰为焦征羌的势力范围,为求取焦征羌的庇护,他们只是自认身分地位比焦征羌低,无偿地奉献了他们的瓜,并没有涉及到他们的瓜地。《梁书·良吏·沈瑀传》载,余姚“县南又有豪族数百家,子弟纵横,递相庇荫,厚自封殖,百姓甚患之”。这里的庇荫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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