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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汉唐间的租佃关系

时间:2009-7-24 13:53:00  来源:不详
然是规免租赋,不存在土地的转让。《通典》所言隋初输籍法后,“浮客悉自归于编户”,也应以保有原先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为前提,否则他们也无从归为编户了;杜佑盛赞的“隋代之盛,实由于斯”也就无所谈起。封建政府的上计、案比、括户、土断、大索貌阅、输籍法、团貌之类的措施,主要是针对此类现象。鉴于这类举措符合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所以往往能收到一定的成效。若是彻底,会使财政大为改善。从杜佑盛赞隋初输籍法可以看到,他们是租佃农民中最大量的部分。

① 《陈书》卷34《文学·褚玠传》。

《魏书·杨椿传》载,在定州,有“宗子稻田,屯兵八百户,长年发夫三千,草三百车,修补畦堰……屯兵惟输此课,更无徭役……”那么这些屯兵缴纳的是劳役租。前引与主人“共居”“出门甚寡”的佃客,也应以劳役租为主。吴国吏户供政府及各级官吏奔走驱使,还得缴纳“限米”,佛图户“供诸寺洒扫,岁兼营田输粟”,则是劳役租及实物租兼而有之。尽管目前不乏这类实例,但汉唐之间,无论在国有土地上、还是地主土地上,实物租还是最大量、最主要的,是占主导地位的地租形态。当然,他们在缴纳实物租后,还必须为地主提供一定数量的家内劳动。所以如此,原因如下:首先,从我国封建社会形成之日起,农民就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承担生产的全过程。既然如此,当他们成为租佃农民后,实物租无疑比较适合这种生产模式。其次,与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特征密不可分。劳役租必须建立在稳定的依附关系上,建立在分地制上。这些条件地主土地所有制并不具备。即便第一类租佃农民,他们虽然人身依附关系相当强烈,也不能和西方的农奴等量齐观。在封建政府眼中,他们必须回到编户的行列。年年进行的上计或案比,随时都可以把他们清查出来,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强大、吏治较好时尤其如此。这样,实物租无疑对地主更有利。再次,劳役租适合较低的生产力水平,两汉时代,我国农业领域的生产力水平就不低。自此直到隋唐,新农具虽有出现,但并不多;旧有农具虽有改进,但并不大;平均亩产虽有提高,也只是略许而已。唐代是有江东犁出现,但也不能估计过高,因为1981年当我们考察丝绸之路时,两汉盛行的二牛抬杠,在河西走廊等地还屡屡可见。这一切都是两汉生产力水平不低的证明。当封建政府模仿地主来配置国有土地时,实物租也就自然地移植过来了。魏晋南北朝合法依附民,但其数量既难满足地主所需,何况实物租又由来已久,比劳役租进步,继承两汉的模式可谓是顺利成章的。

在实物租下,汉唐间最常见的剥削方式有定额租和分成租两类。曹魏屯田由定额租转向分成租时,侯声便说“于官便,于客不便”①。似乎定额租对租佃农民更有利一点。在定额租下,租佃农民较之分成租有较大的自主性。这两类谁较早出现,目前很难定论,基本上是同时俱存,似乎定额租在国有土地上较为多见,分成租在大地主土地上较为多见。

第一部分引述的居延汉简便是定额租。曹操屯田初始,采用的也是定额租。他说“孝武以屯田定西域,此先代之良式也”②。那么这种剥削方式也应与汉武帝西北屯田有一定的渊源关系。长沙走马楼出土大量租佃简牍,从已公布的来看,是定额租。租是缴给官府的,是国有土地。如果说曹魏屯田之始定额租模仿汉武西北屯田只是推测的话,长沙走马楼租佃简牍则提供了有力的物证。因为吴国的律令和建制,都因袭两汉,无明显的变更。此外,均田制实施后的北魏屯田、僧祗户耕种僧曹的土地(也属国有土地)、吏户耕种的公田和官吏的禄田,都是定额租。唐代敦煌吐鲁番文书中,佃种公廨田、职田者缴纳定额租的为数也不少。所以如此,与、封建政府征收田租本身就是定额租有一定的关系。两汉田租号称三十税一,表面上是分成,近人研究表明,实际上是定额。所以当曹操颁布田租户调令时,就干脆定额了。直到隋唐,都是这样。分成租相当麻烦,至少要关心产量。国有土地若采用分成租,就应象曹魏那样设置各级屯田官吏才成。定额租则只要亩积、土质、水利条件等项清楚,届时征收便可以了。这里决不是说国有土地不采用分成租,实际上采用分成租的也不少。曹魏屯田定制后、前燕屯田、北魏初年塞外屯田等等,都是采取的分成租。

就大地主而言,他们对于第一类租佃农民采用分成租较为多见。曹魏屯田由定额租转向分成租的理由是“大收不增谷,有水旱灾除,大不便”③,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大地主,它既说明减产减租是当时租佃关系的惯例,又表明一旦丰收,可掠夺更多的地租,对地主更有利。也应注意,这是与第一类租佃农民的不稳定性及其经济地位有关的。因为他们基本上没有生产资料,甚至种粮也不具备,只有严密监控,才能确保地主的剥削。所以大地主不仅需要一定数量的典计和管家之类,甚至还需豢养剑客死士,组织家兵部曲才能维护和扩张自身的利益。但也不排除定额租的可能性。对于第二类租佃农民,似乎定额租较合适。因为他们受着自己少量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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