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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汉唐间的租佃关系

时间:2009-7-24 13:53:00  来源:不详
令后,没人的土地便达“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倾”④,以致其地租收入成为封建政府颇为重要的一项财政来源。当然,由于时间、地域和形势的不同,两汉在采用地主配置其土地的模式配置国有土地的同时,为了恢复经济或缓和阶级矛盾,授给农民一点无主荒地或将公田、官田轻租租给农民的举措,也时或有之。

隋唐时期,地主继续采用着租佃关系来配置其土地,公廨田和职田之类的公田、官田则是抑配给农民佃种的。《唐律疏议·杂律》载:“官私田宅私家借得,令人佃食,或私田宅有人借得,亦令人佃作”,表明官私土地的租佃是受到封建律令保护的。天宝十一载(752年)唐玄宗的诏令指出:“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别停客户,使其佃食”⑤,是当时“为弊深虑”的社会问题,表明地主普遍采用租佃的方式。租佃关系如此明确地进入封建律令和皇帝的诏令,在以前是极为稀见的。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租佃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敦煌吐鲁番文书中为数颇多的租佃文书,则又表明即使在边缘地区,至少是在西北边缘,租佃关系也相当发达,租佃关系在进一步发展着。

① 《后汉书》卷49《仲长统传》。② 《汉书》卷9《元帝纪》注。③ 《后汉书》卷80《黄香传》。④ 《汉书》卷24《食货志》。⑤ 《册府元龟》卷495《邦计·田制》。

总上所述,可知在我国封建社会,地主和农民对土地虽然拥有私有权,因为可以卖买和转让(尽管在封建社会前期,卖买不是土地转让的主要形式,即使卖买也难免超经济强制因素),他们对土地的占有是不稳定的。这个不稳定性,正是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特征之一,它决定了地主难以稳定地占有土地上的直接劳动者,只能采用租佃关系来配置其土地,租佃关系是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必然产物。而地主土地所有制一旦确立,非但制约着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也制约着国有土地的性质及配置,国有土地上租佃关系的出现和发展,则意味着在这方面,封建政府充当了全国最大地主的角色。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租佃关系依然占据主导地位

如果说学术界对两汉及隋唐时期租佃关系是地主配置其土地的主要方式分岐不大的话,对魏晋南北朝就不同了。有庄园经济论、田墅经济论、田庄经济论等。有的学者虽然认为中小地主采用租佃关系,大地主却采用庄园经济,租佃关系并不占主导地位。其中庄园经济论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颇为盛行。是否如此呢?鉴于魏晋南北朝时期依附民得到了封建律令的认可,律令中出现了良贱奴三者的区分,合法依附民“皆注家籍”,“皆无课役”,地主具有世代奴役他们的特权,如果其地产集中,是有利于他们采用庄园经济或田墅经济这类模式的,但租佃关系占主导地位依然不能排除。这里有些史实值得注意。

《晋书·李特载记》和《华阳国志·大同志》载,晋末数万家、十余万口秦雍流民进入益州后,分布在梓幢、广汉、蜀郡和犍为四郡,过着“为人佣力”或“随谷佣赁”的生活。当朝廷和地方政府逼勒他们限期返回故乡时,他们在李特的率领下,以没有“行资”为理由,乞求在“秋收”“冬熟”后再上路。就此,唐长孺先生认为:“似乎流人不是作雇工而是当佃农”①。唐先生的分析是中肯的。因为雇工按日计酬,随即领取是当时的惯例,只有佃种土地,才须“秋收”“冬熟”方有收获。据《晋书。地理志》,上述四郡在西晋全盛时,将近9万户58人左右,秦雍流民超过土著五分之一左右。在成都平原,比例会进一步增高。若非租佃关系,极难容纳。因为租佃关系下,佃种土地的多寡具有相当大的弹性。即便他们都是雇工,也必须以租佃关系盛行为前提。因为庄园是以直接劳动者的分地制为其主要内容的。既然如此,决无可能容纳这么多的雇佣劳动力。何况在土著中也有大量无地少地的农民。

《晋书·张光传》载,当扬武和李运统率“三千余家”流民进入汉中后,便遭张光发兵讨伐,理由是“运之徒属不事佃农”。“佃农”的含义相当清楚,无需考索。据《晋书·地理志》,西晋全盛时汉中有一万五千户,流民也为土著的五分之一左右。他们流人后,官府要求他们立刻“佃农”,否则便成冠冕堂皇讨伐的理由,岂非说明汉中也盛行着租佃关系。

南北朝时期,寺院地主兴起,拥有为数众多的僧祗户、图户和寺户。《魏书·释老志》载,他们“遍于州镇矣”,也即北魏境内各地都有。其中,僧祗户必须“岁输六十斛人僧曹”,佛图户则“供诸寺洒扫,岁兼营田输粟”。显然,这也是租佃关系。南方不如北方清楚,但《南史·循吏·郭祖琛传》载,此时寺院“资产丰沃,不可胜言……天下户口,几亡其半”。《金石萃编·宗圣观纪》载,寺院控制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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