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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汉唐间的租佃关系

时间:2009-7-24 13:53:00  来源:不详
。以致有人惊呼:“编户虚耗,南北权豪竟招游食,国弊家丰,执事者忧”⑩。所谓“国弊家丰”,指的是权豪们控制的劳动力,已经超过了封建政府控制的编户。虽有夸张,十分严重却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前述“为田客”已表明他们的求生之道,《通典·食货·丁中》的叙述更具体:“其时承西魏丧乱,周、齐分据,暴君慢吏,赋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禁纲坠繁,奸伪尤兹。高颖睹流冗为病,建输籍之法,于是定其名,轻其数,使人知为浮客,被疆家收大半之赋,为编氓,奉公上,蒙轻减之征”。杜佑特意给浮客加了一个注:“谓避公税依豪强作佃家者也;”也就是说,他们之中绝大部分是租佃农民。

① 《宋书》卷42《王弘传》。② 《梁书》卷2《武帝纪》。③ 《晋书》卷93<外戚·王恂传》。④ 《晋书》卷127《慕容德载记》。⑤ 《通典》卷3《食货·乡党》。⑥ 《魏书》卷53《李冲传》。⑦ 《南齐书》卷14《州郡志》。⑧ 《梁书》卷38《贺琛传》。⑨ 《南史》卷5《废帝东昏侯纪》。⑩ 《晋书》卷88《孝友·颜含传》。

《隋书·食货志》载,隋初大索貌阅后,“于是计帐进四十四万三千丁,新附一百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口”。此举并没有将隐匿人户全部清理出来,只是在推行输籍法后,才达到“奸无所容”的地步。汪篯先生统计,隋统一全国后,实际应有六百万户左右,其中二百万户是大索貌阅和输籍法清查出来的①。那么在全国将近三分之一的人户是租佃农民。北魏末年,宋世良在河北“所括得丁倍于本帐”,孝庄帝嘉勉说若官吏都能这样,“便是更出一天下也”②。按孝庄帝的口吻,北中国租佃农民在总人口中的比例,竟占二分之一左右了。在南方,人户的隐匿既然已达“国弊家丰”的地步,租佃农民在总人口中的比例,应与北方相差无几。

① 《汪篯唐史论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② 《北齐书》卷46《循吏·宋世良传》。

面对依附民合法化及其“皆无课役”难以逆转的历史趋势,为了确保奴役和剥削对象,封建政府除千方百计控制编户外,进而模仿地主控制依附民的模式,控制了一批官府依附民,数量较大的有屯田客或屯田民、士家和吏户。他们的户籍不与编户混杂,往往有自成体系的管理系统。封建政府控制官府依附民的途径,便是借助大量无主荒地,强制他们租佃,将他们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这就使本时期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特别发达。

屯田客是本时期最早出现的一批官府依附民。鉴于魏吴两国都把屯田当作“定国之术”,因此都有大规模的民屯,屯田客数量至巨。西晋泰康年间户口激增,重要的原因之一,便是屯田客转化为编户。这也说明他们是以家或户为生产单位的,是个体生产者。史籍中往往用“佃”字来说明他们和封建政府的关系。曹魏屯田初始,模仿西汉西北民屯,采用的是定额租,实施不久,改为分成租,剥削量是用官牛者官六民四,用私牛者,与宫中分。估计吴国采用的也是分成制。曹魏末年废除民屯,并不意味着民屯的中止,东晋十六国及南北朝民屯时断时续,其间以北魏规模为大。均田制实施同时,特意抽调州郡民户的十分之一从事民屯,采纳的是定额租,每年纳租六十斛,为均田农民田租户调的9倍左右。

士家是封建政府控制的数量颇大的又一批官府依附民。士家制度的和士家屯田休戚相关。曹魏时期,有关士家屯田的组织、剥削方式和剥削率,和民屯一样。如果说曹魏军屯分边防屯垦和士家屯田两种的话,吴国却只有士家屯田一种。魏末废止民屯,军屯却保持着,且全部转向士家屯田。这一制度对两晋南北朝影响至巨。东晋南朝虽有募兵的集兵方式,十六国北朝则时有部落兵制,但都受士家制度的影响和制约,由此使本时期的士兵及其家属成为社会上的一个特殊阶层,府兵制之能与均田制相结合,这应是其渊源之一。

自三国开始,吏户也是数量颇大的官府依附民。蜀汉亡时,有吏四万,吴国亡时,有吏三万二千,都是单独开列的。相当于这两国兵员的14%到40%。魏国有多少,史文不明。北魏司州征发的吏役,相当于民户的十二分之一,其他各州可能少一点,但也与均田制实施后民屯的数量相差无几了。有时他们与兵很难区别,往往吏士并称。《三国志·吴书·孙休传》记载,吏不但给政府部门和各级官吏奔走驱使,还得缴纳“限米”和“米限”,非常重;长沙走马楼出土的大量租佃简牍,把农民缴纳的地租叫“常限”;《宋书·徐豁传》把大田武吏缴纳的地租叫“课限”,“限”应是南方租佃制中的术语,含义为佃种土地应缴纳的地租。这说明吴国的吏户是国有土地上的佃种者。东晋初年的史料展示,吏户是官吏职田和禄田的强制租佃者。《徐豁传》说大田武吏每年必须缴纳60斛米,半丁也得缴纳30斛,是定额租,极重。北朝吏的情况不如南方明显,但各级官吏的鱼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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