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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民屯说

时间:2009-7-24 13:53:09  来源:不详
公孙贺出九原,匈河将军赵破奴出令居,皆二千余里,不见虏而还.乃分武威、洒泉地置张液、郭煌郡,徙民以实之。”(《汉书·武帝纪》)。
 
    让我们先从第一次徙民实边说起。刘光华先生在分析该材料的时仅拘泥于秦时徙民实边的情况而展开论述,没有对材料本身剖析;柳春藩先生则分析以后得出:“边地徙民除兼有守卫边地的作用外,与内地的自耕农相比,并没有什么不同之处。”接着他具体地分析认为:
 
    第一,徙民主要是应募来的,所处的是“危难之地”,国家对他们给予种种优待。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不可能对徙民进行较重的地租剥削。
 
    第二,徙民要长期在边地安家落户,生产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开始时,国家给他们“冬夏衣、廪食”,等他们的生产能达到“自给”时,国家就不再给予了。
 
    第三,不仅官府先前所“为室居,具田器”,成为徙民的私有财产,就是徙民在边地“自给”开垦的土地也成了他们的私田,如果不这样,能使徙民“乐其处而有长居之心”吗?
 
    第四,从“营邑立城,制里割宅”的设计精神来看,徙民当置于郡县乡里行政系统管辖之下。虽然晁错在疏中提到建立民防组织,但这种组织不是在郡县行政系统之外,二者是统一的。
 
    其实,柳先生的上述分析,与史实不符者居多。
 
    首先,我们知道的,汉代徙民实边的根本原因是了于军事的需要,所以政府给予被徙者以优待和在一定时期内免收或轻收地租剥削,是合乎当时形势的,它不可能象曹魏时屯田在农业发达区,有击破黄巾军以后得来的资业作为条件,一兴屯田,就可以征收租税。因此,单单以政府不可对徙民进行较重的地租剥削来否定其不是屯田,理由是不充分的,何况晁错建议免征地租只是在这些徙民不能自给之前呢?
 
    其次,从汉代徙民以口计,而不以户计;从晁错的上疏中“乃募民之欲往者,皆赐高爵,复其家.的情况来看,汉代徙民实边不是整户整户的搬迁,而是欲往者,所以徙民被安置下来以后,生产不可能就以家庭为单位。国家给他们以优待,正是基于他们是一些一无所有者的缘故。
 
    其三,我国封建社会中,自始至终存在着国有土地向私有土地转化的情形。汉代自不例外,一些主持屯田的官吏利用职权往往把屯田转化为私有土地;一些屯田兵、民私自开垦国有荒地据为已有,这在汉简中发现大量屯田官吏和士卒购买田地的事实,便证明了这一点。如(居延汉简释文)卷一第四页有简云:“建平五年八口口口口口广明,乡啬夫客,假佐玄敢言之,善居里男子丘张,自言与家买客田,居作都亭部,案张等更我赋皆给,当得取栓,谒移居延,如律令,敢言之。”同书卷三第五二页有简云:“二队长居延西道里公乘徐宗年五十,宅一区直三千。田五十亩直五千,用牛二直五千。”难道与屯田直接相关的徙民实边就不会存在这种情况吗?同时,“使民乐其处而有长居之心”话,是晁错疏中引用古代的事实的,须知错明白地说了“臣闻古之徙远方以实广虚也”之话,晁错只是把它作为徙民实边的历史依据,并非汉代的真实情况。如果照柳先生这样理解,无疑是对史料的断章取义。
 
    其四。“营邑立城,制里割宅”都是古代的情况,晁错只是以此作为汉代徙民实边的蓝图。由此而得出徙民当是置于郡县乡里行政系统管辖之下的结论,也难成立。这一点将在后文论及。
 
    为了节省篇幅和避免重复,我们不妨把武帝时的四次徙民实边作一个总体来分析:
 
    第一,从徙民的身份来说,他们是农民,不是兵士。这与曹魏民屯下的劳动者身份是一致的。关于这一点,学术界的意见是一致的,故没必要再展开讨论。
 
    第二,对徙民的管理,建立了类似于曹魏民屯的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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