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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民屯说

时间:2009-7-24 13:53:09  来源:不详
官系统。《汉书》卷19《百官公卿表序》云:“农都尉、属国都尉,皆武帝初置。”又《续汉书·百官志》曰:“边郡置农都尉,主屯田殖谷。”还有《汉书》卷100《叙传》,载西汉班况曾为“上河农都尉,大司农奏课连最”,师古注曰:“上河,地名;农都尉,典农事。”从前面的材料表明,汉代的徙民实边多在武帝时,而恰在此时又在边地设置管理农事,“主屯田殖谷”的“农都尉”,则自然与徙民实边有关。而从班况大司农奏课连最,以及(居延汉简释文)卷1第41页简文云:“二月戌寅,张掖太守福,库丞承熹,兼行丞事,敢告张掖农都尉。护田校尉府卒入谓县律曰藏官物非禄者以十月平价”的事实,表明农都尉这一官职不隶属于郡县,而直属于中央的大司农。我们知道汉代大司农是“掌诸钱谷金帛,诸货币”(10)的中央官吏;而张掖太守福弹劾张掖农都尉乃是他们互不统辖的关系造成的,这种地方官与屯田官吏发生矛盾的事在魏晋也时有发生。因此,汉代农都尉与曹魏在大司农下直设都尉、校尉等农官管理屯田是完全相同的。
 
    第三,从徙民最终所受的剥削情况来看,也如同曹魏一样,是十分严重的。尽管前面所记录的汉代徙民的材料中,没有涉及到徙民所受的剥削,但是有关材料弥补了这一缺漏。一方面,自武帝徙民之举出现之后,史籍中随之出现“假公田”于民,并对“假公田”者课取高额实物地租的假税的事实证明了徙民一旦生计问题基本解决以后,封建政府有可能对他们课以定率地租制的剥削;另一方面,赵充国上奏云:“赋人二十亩”(11)以及
 


《汉晋西陲木简汇编》第56页简文云:“玉门屯田使高禀班田七顷的给弛刑十七。”表明,屯田者是要把所耕地四十亩左右中的一半(二十亩)的收获物上缴政府,这与曹魏对屯田民采取对半分与四六分基本上是一致的,汉简中所记载的屯田所耕种的土地数,据陈直先生推算,大约每人耕种二十至四十亩,基本上符合上述情况,因此,汉代对徙民者课以地租,不仅有可能,而且已是事实。
 
    第四,关于徙民与置郡县乡里组织的关系问题,刘、柳二先生用于不少篇幅论述。刘先生是在分析考证了汉代徙民实边地区有郡县乡里等组织以后,否认这些地区存在屯田;柳先生则是认定徙民和置郡县联系在一起,故与屯田不相关。照他们的意见,一个地区设立了郡县,就不可能有屯田,反之,存在屯田,就不可能有郡县。事实上,大量的出土简牍证明了屯田区是存在有郡县与田官两套互不统辖的管理系统。如前所述张掖郡,既有地方长吏张掖太守,又有专管屯田的张掖农都尉。而且,有些新置郡县的地区,并没有徙民,如据日人尾形勇考证,汉宣帝神爵元年接受赵充国屯田之建议以后,在屯田区设置了新县,但这次屯田前后并沒有“实边”的史实(12)。因此,单纯地认定徙民区有郡县等地方行政组织就否认这些地区存在屯田是十分片面的。

 三、汉代民屯事实种种
 
    不仅刘、柳二位先生否认汉代有民屯,而且陈连庆等先生也认为汉代只有军也而无民屯。其实,稽诸史实,除《汉书·昭帝纪》注引应邵所云徙民实边中存在有民屯的事实外,还存在有不少汉代有民屯的例证。
 
    其一,《汉书》卷99中《王莽传》云:“五原、北假,膏壤殖谷,异时常置田官”。师古注曰:“北假,地名也。”又《汉书》卷9《元帝纪》初元五年,李斐注“北假田官”时云的:“主假凭见官田与民,收其假税也,故置田农之官。”在原来的地方行政官吏之外,又专置田官,表明这两个地区存在有与军队、郡县不相涉的另一套管理农业生产的行政系统,恰与民屯的情况相吻合,足见汉代这两个地区一度实行了民屯。
 
    其二,《汉书》卷24下《食货志》云:汉武帝通过杨可告缗没收商人“田,大县数百顷的,小县百余顷”,于是。便于“水衡、太仆、大农,各置农官,往往即郡县没人田田之。”可见那些通过告缗的得来的私有土地国有化以后,汉政府是在中央管理财政的水衡、太仆、大农官以下,另置农官,进行专门管理,这些没收田地的经营管理权不隶属于当地郡县,而且也不统辖于军队系统,无疑也是民屯性质的。
 
    其三,《后汉书》卷24《马援传》云:“援因将家属随恂归洛阳。居数月而无它职任。援以三辅地旷土沃,而所将宾客猥多,乃上书求屯田上林苑中,帝许之。”《水经注》卷2云:“苑川水地为龙马之沃土,故马援请与田户中分以自给也。”马援在当时既不是军事将领,其宾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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