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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社会的山林保护意识

时间:2009-7-24 13:53:17  来源:不详
·月令》中多规范了天子和官府在不同季节的作为,因而具有制度史资料的意义,与主要反映民间礼俗的《月令》明显不同。其中写道:孟春之月,“草木萌动”,“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毋麛毋卵。”⑵仲春之月,“毋焚山林”。季春之月,“猎置罘、罗罔、毕翳、馁兽之药,毋出九门。”“命野虞毋伐桑柘。”⑶孟夏之月,“毋伐大树。”⑷”毋大田猎。”⑸季夏之月,“树木方盛,乃命虞人,入山行木,毋有斩伐。”季秋之月,“草木黄落,乃伐薪为炭。”仲冬之月,“山林薮泽,有能取蔬食田猎禽兽者,野虞教道之。”⑹“日短至,则伐木取竹箭。”⑺季冬之月,“命渔师始渔”,“乃命四监,收秩薪柴,以共郊庙,及百祀之薪燎。”⑻所谓“草木黄落,乃伐薪为炭”,郑玄注:“伐木必因杀气。”这自然是汉代人的认识。《礼记·王制》也说:“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可知《月令》对于山林的原则,是春夏时严密保护,秋冬时方才取用。人事和天时的一致,体现在对山林生命的尊重。
  睡虎地秦简整理者定名为《秦律十八种》的内容中,有《田律》,其中可见关于山林保护的条文: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上亦下卵](卵)鷇,毋口口口口口口                          四
    毒鱼鳖,置穽罔(网),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椁)者,是不用时。邑之紤(近)皂及它禁苑者,麛              五
    时毋敢将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                              六
    之。河(呵)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  田律    七————————
⑴参看王子今:“秦汉虎患考”,《华学》第1期,中山大学出版社,1995年。
⑵郑玄注:“为伤萌幼之类。”
⑶郑玄注:“‘野虞’,谓主田及山林之官。”
⑷郑玄注:“亦为逆时气。”
⑸郑玄注:“为伤蕃庑之气。”
⑹郑玄注:“务收敛野物也,大泽曰‘薮’。草木之实为‘蔬食’。”
⑺郑玄注:“此其坚成之极时。”⑻郑玄注:“四监,主山林川泽之官也。大者可析谓之‘薪’,小者合束谓之‘柴’.薪施炊爨,柴以给燎。《春秋传》曰:其父析薪。今《月令》无及百祀之薪燎。”
 
整理小组译文:“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为肥料,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取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到七月解除禁令。只有因有死亡而需伐木制造棺椁的,不受季节限制。居邑靠近养牛马的皂和其他禁苑的,幼兽繁殖时不准带着狗去狩猎。百姓的狗进入禁苑而没有追兽和捕兽的,不准打死。如追兽和捕兽,要打死。在专门设置警戒的地区打死的狗,都要完整地上缴官府,其他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狗肉而上缴狗皮。”
  这样的法律规定,可以肯定是迄今所见年代最早的山林保护法。其内容之严密细致,说明其中的规范已经经历了逐步成熟完善的过程。正如整理小组所指出的,“到七月而纵之”即“开禁”,正与《逸周书·大聚》中的如下内容相合:“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⑴
  近年甘肃敦煌悬泉置汉代遗址发掘出土的泥墙墨书《使者和中所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其中有关于生态保护的内容。如“孟春月令”有“禁止伐木”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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