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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均田制下产权制度变迁分析

时间:2009-7-24 13:53:35  来源:不详
p;  所以,在国家存在的情况下,某些制度变迁的路径是国家与社会经济个体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博弈的结果。简言之,就是一种制度的变迁既不全是自发力量实现的诱致性变革,也不全是国家力量强制的结果,而是国家与社会各界力量博弈的结果,这也就决定了产权变革的方向和内容。
以上的讨论可能稍嫌粗浅,但是却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分析问题的大致的理论框架。下面我们以中国历史上比较著名的一次土地制度变革为例来进行分析,以验证以上的理论框架。
 
二  国家控制和推进的土地制度变革
 
    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年)颁布的均田令,在中国土地制度史上是划时代的里程碑。以后只有详细数目字的出入,其原则为后继各朝代所抄袭,下及隋唐,施行迄至8世纪下半期,连亘约300年,是我国古代土地史上重要的一种制度形式。
    (一)  均田制的基本思想
    大约在太和八年(484年),李安世向孝文帝上疏提出了均田主张,认为:“今虽井田难复,宜更均量,审其径术。令分艺有准,力业相称。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又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属今主。然后虚妄之民,绝望于觊觎,守分之士,永免于凌夺矣。”[4](卷五十三《李安世传》)该思想上承限田、占田思想,是北魏均田制的主要指导思想。均田制思想的核心就在于“力业相称”,创造一个稳定的小农经济单位,使“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4](卷五十三《李安世传》)黄仁宇在研究均田制的过程中认为:“(均田制)其目的在于创造一种基层组织,使大多数的小自耕农纳税当兵”[5](p97),也就是说,均田制的主要目的就在于为国家提供一个广大的税收基础,通过政权的力量减少豪强地主占有的耕地以及“荫庇”的劳动力,增加国家的“编户齐民”,使“豪右靡余地之盈”,使国家获得更大的租金收入。
    (二)  三长制度和新租调制度
    新的户籍制度及赋税制度是均田制实施必不可少的配套制度。均田制和清理隐户是相辅相成的,只有把隐户清理出来,才能落实均田制;只有实施均田制,也才能妥善安置清理出的隐户。为此,太和十年(486年),北魏政府颁布了三长制,即五家为邻,设一邻长;五邻为里,设一里长;五里为党,设一党长。三长的主要任务就是校订户籍,查实田地数量,协助政府检括隐户以及收敛租调,差派徭役,从而使“课有常准,赋有恒分,包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4](卷五十三《李冲传》)为国家收入提供可靠保证。
    随着三长制的施行,北魏政府施行了与均田制相适应的赋税制度,即新的租调制:“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牛,以此为降。”[4](卷一百一十《食货志》)新的租调制以小农户为征收单位和基础。稳定的税收来自稳定的税基,稳定的税基则来自稳定的基层经济组织。因此,国家最大化租金目标的实现需要均田制、三长制以及租调制的相互配合,均田是核心,租调是目的,三长制则是实现前两者的前提。
    (三)  均田法下的土地产权类型
    根据均田法规定的受田、还田的规则,国家发授的土地产权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有受有还型,一是有受无还型。这两种土地发授类型体现了不同的土地产权。
    1.有受有还型的土地产权
    均田制的重点就在于土地的“还受”,“均天下之田,还受以生死为断,劝课农桑,兴富民之本”。[4](卷七上《高祖纪上》)北魏均田制根据国家规定的土地的使用用途将国家发授的土地分为露田、桑田、麻田、宅地以及菜地等类型,露田和麻田是其中最主要的两类田地,规定:
    “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从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受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受还之盈缩。”并且,“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4](卷一百一十《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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