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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均田制下产权制度变迁分析

时间:2009-7-24 13:53:35  来源:不详
过收回土地等有力的威胁将农户的土地产权结构纳入国家的利益框架之中。

三  变通和退出
 
    经济制度变革的结果只能在事后加以评估。但是,当一种制度,尤其是自上而下强制性制度形成的时候,政策的制订者总是假设制度与制度设计者的目标之间存在对应的关系。然而,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却可能因为原有的社会经济结构没有发生改变以及既定利益结构的存在,造成原有利益集团对新制度抵制,由此或者导致制度的演进方向脱离制度创始者的意愿轨道,或者导致新制度的破产,社会不得不重新进行利益的安排。
    (一)  大地主集团的谈判力量:变通
    作为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均田制无疑是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推行的。然而,在我国古代的“中央—地方—宗族—农户”的社会统治结构中,大地主作为国家政权统治的一环是具有相当的谈判力量的。一方面他们的利益要求可以比较容易地反映到国家政权的高层统治者,一方面他们作为当时社会上巨大的利益集团,可以“增加法律的繁文缛节,强化政府的作用,造成协议的复杂性,并改变社会的演化方向”。[3](p85)在均田制施行之初,对三长制的反应就有部分的抵抗:“初,百姓咸以为不若循常,豪富并兼者尤弗愿也。”[4](卷一百一十《食货志》)虽然《食货志》上称:“书奏,诸官通议,称善者众。”对李冲的三长制,那些代表豪富并兼者利益的诸官是坚决反对的:“文明太后览而称善,引见公卿议之。中书令郑羲、秘书令高祐等曰:‘冲求立三长者,乃欲混天下一法。言似可用,事实难行。’羲又曰:‘不信臣言,但试行之,事败之后,当知愚言之不谬。’……咸称方今有事
之月,校比民户,新旧未分,民必劳怨,请过今秋,至冬闲月,徐乃遣使,于事为宜。……著作郎傅思益进曰:‘民俗既异,险易不同,九品差调,为日已久,一旦改法,恐成扰乱。’”可见当时的反对意见是很激烈的。面对百官的反对,“太后曰:‘立三长,则课有常准,赋有恒分,苞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何为而不可?’群议虽有乖异,惟以变法为难,更无异议。遂立三长,公私便之”。[4](卷五十三《李冲传》)可以看出,仅就三长制的施行而言,以豪强百官代表反对派的意见与朝廷意见是不一致的,只是在文明太后的驳斥之下,朝廷才力排众议,使得三长制得以实施。
    所以,均田制在实施之初就显示出国家作为一个拥有暴力潜能的垄断组织进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作用。但是,在均田制的具体执行环节中,国家人作为强势一方制订的产权制度结构却受到了来自下层变通方法的挑战,使政策在执行中发生了扭曲。变通的方法,或者是无视均田制的存在,有令不行或缓行;或者是在均田制规定的框架内就有关内容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加以调整。
    种种迹象表明,虽然均田制通过国家的力量得以施行,但是并没有全面的推行,至少在若干地方并没有实行。北魏重臣韩麒麟,官居冠军将军、给事黄门侍郎、齐州刺史、假魏昌侯,他在太和十一年(487年)即均田令颁布二年后,给皇帝的表陈时务疏中提到:“今京师民庶,不田者多,游食之口,三分居二。”他并提出与均田制相似的“制天下男女,计口授田”[4](卷六十《韩麒麟传》)之方。可以看出,韩麒麟对早已于两年前就颁布的均田法是不知情的,否则,就不至于重提“计口授田”之事了。另外,一般情况下,任何新制度的推行,政府总会先在京师一带进行试验,取得经验后再加以推广,边远地区通常不会走在前面。而韩麒麟所称则是京师“不田者多”,而且“游食之口,三分居二”。其后太和十六年(492年)的一个劝农诏书中说“京师之民,游食者众”。[4](卷七下《高祖纪下》)这证明韩麒麟的话是不错的。并且,这些为数众多的“不田者”或“游食者”不可能都是工商业者,因为此时的工商业也不发达,从“魏初至太和,钱货无所周流”。[4](卷一百一十《食货志》)工商业很不发达,容纳的人口必然很少。
    另外,即使有些地方表面上遵照法令,实行授田,但是豪门权贵每每凭借权势,上下其手,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使土地的分配有利于自己。把瘠土荒畴分给百姓,而良田沃壤则尽归权门。这样,名为均田,实系兼并,这种情况在边远地区尤为严重。“(怀)表曰:‘景明以来,北蕃连年灾旱,高原陆野,不任营殖,唯有水田,少可苗亩。然主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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