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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均田制下产权制度变迁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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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3:35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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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僚,专擅腴美,瘠土荒畴给百姓,因此凋敝,日滋月甚……’时细民为豪强凌压,积年枉滞,一朝见申者,日有百数。”[4](卷四十一《源贺传附子怀传》)景明时是在颁布均田令十五年以后,边缘地方虽然按照均田令进行分田,但是丰腴肥沃的土地都为主将参僚所独擅,百姓分到的都是贫瘠的土地,使当地的百姓苦不堪言。及至有了申诉的机会,“一朝见申者,日有百数”。[4](卷四十一《源贺传附子怀传》)象这样的事例在北魏实行均田法以后并不鲜见,这就完全与均田制的设计精神相左了。 (二) 小农的谈判力量:退出 均田制将租税的交纳与否同土地的还受完全结合起来,确定了土地使用者和国家之间的直接“依赖关系”。以劳动者与土地相结合为前提的新的租调制度确立并固定了农户应缴国家租赋的数额,固定的租赋负担对农户具有良好的激励效应。因此,农户与土地的长期结合似乎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了。然而,这仅仅是一种过于简单的假设。 国家租赋数额的确定更多地包含了国家的意志,体现了国家的利益。但是,在具体的实施环节中国家却缺乏有力的控制,这无疑会导致执行过程中对该政策的扭曲。更加致命的是,北魏均田制实行之初,对土地的分配是按照当时人口进行分配的(“仅从见口”),而随着人口的增加,土地与人口之间的原有比例关系必然会面临严重的挑战,从而就会威胁到均田制实行的前提条件。此外,农户在缴纳租调制所规定的赋税以外,还要为国家承担繁重的徭役劳动,这也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对农户进行征收的另一种形式的赋税。被征调的劳动力为国家无偿地服役,从事各项公家劳务,比如营造或修建皇家的各项建筑工程、政府各机关的公用建筑或政府举办的公共工程以及政府指定派遣的各项劳役等等,成为农户的繁重负担。比如:“[天平二年(558年)八月工甲午,发众七万六千人营新宫。”[4](卷十二《孝靖帝纪》)也就是说,农户实际承担的各种形式的国家赋税还是相当重的,在国家赋税的负担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农产就必然会通过各种方法甚至是极端的农民起义等方法来对抗国家的权力乃至推翻现有的国家政权。 北魏均田制虽然建立了农户与国家之间的“直接依赖”关系,但是农户在与国家的关系中,仅仅是一种单向度的管理与统治关系,广大小农户的需求和呼声通过正常途径“上达天听”的机会是微乎其微的。因此,通过其他的方式实现与国家之间的协商和博弈就成为农户所能使用的有效手段。 均田制为限制了农产在“狭乡”和“宽乡”之间移动,提出了严格的条件。但是,劳动力的所有权仍然掌握在农产自己的手中,农产可以通过对自己劳动力的处置权来实现与国家之间的对抗和协调。在与国家博弈的过程中,农户对劳动力的处置权主要是通过从国家的赋税体系中退出而实现的。一是从国家的编户体系中退出,寻求大地主的荫护,利用当时士族的免役特权,再次成为大地主的荫庇之民。或“穿避山湖”,去做“浮浪人”,使自身的劳动力直接游离于国家控制之外。或是毁坏自身的劳动力,甚至自残身体,使自身不再成为国家征收或徭役征调的对象。更有甚者,当佛教兴起的时候,很多人皈依佛门,以逃避征调。这种情况到北魏时达到极盛,僧尼大众多达二百余万人。《魏书》曰: 正光以后,天下多虞,工役尤甚,于是所在编户,相与人道,假募沙门,实避调役,猥滥至极.自中国之有佛法,略而计之,僧尼大众二百余万矣,其寺三万有余,一至于此,识者所以叹息也。[4](卷一百十四《释老志》) 四 结论性评论 本文把北魏均田制看作是围绕土地产权的重建所进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在这个土地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国家通过强制性的权力对全国的土地实行了全面的进入,以形成国家与农户之间的“直接依赖关系”,重建国家的税收收入基础——小农土地所有制。均田制对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以及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起了一定的作用,据《魏书·地理志》记载:“正光(520年)以前,时惟全盛,户口之数,比夫晋之太康,倍而余矣”。西晋太康(280年)平吴以后,有“户二百四十五万九千八百,口千六百一十六万三千八百六十三。今云倍而余者,是其盛时,则户有五百余万矣”。[6](卷七《历代盛衰户口》)也就是说,均田制实行以来,国家编户户口大量增加。这虽然有社会安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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