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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均田制下产权制度变迁分析

时间:2009-7-24 13:53:35  来源:不详
定人口自然增殖方面的原因,但是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大地主的荫庇下脱离出来受田自耕的户口。另外,均田制的实行增加了北魏的国库收入,通过编户与均田,使“隐口漏丁,即听附实”,[4](卷七下《高祖纪》)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于时国家殷富,库藏盈溢,钱绢露积于廊者,不可较数。及太后赐百官负绢,任意自取,朝臣莫不称力而去。”[7](卷四《城西·法云寺》)
    但是,在均田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传统社会组织中的各种力量形成了对国家推行制度的抵制,使得北魏政府执行的均田制不是得不到真实的贯彻,就是被扭曲,土地制度的演进重新复归到原有的大地主的利益路径上来。所以,北魏均田制同样面临“诺斯难题”,即拥有暴力潜能的国家如何保护有利于国家租金最大化的产权问题。当国家的目标与执行者以及对农户的激励不相容的时候,国家的政策就必然会受到来自他们的抵制和扭曲,使国家强制规定的产权结构在自发交易的基础上得以重新构建,并逐渐脱离国家意愿中既定的方向。均田制自北魏实施以来,到唐朝“两税法”,绵亘近三百年,其间经过了种种变动,但是最主要的变动就是土地处置权范围的扩大。北齐、北周时期,麻田也成为永业田,“不在还受之列”,私有制范围得到了扩大。唐朝则对土地买卖的限制进一步放松。北朝买卖土地仅限于永业田,并仅仅是“得卖其盈,”“买所不足”;到了唐朝,在好几种情况下,口分田都可以买卖。
就北魏均田制,著名学者黄仁宇做了如下的归纳,可谓一语中的:“魏之‘三长’、‘均田’以及(其后)各朝的‘府兵’,都系用‘间架性的设计’(Schematic Design)作基础,也就是先造成理想上的数学公式,广泛地推行于各地区。行不通时,互相折衷迁就,只顾大体上在某种程度上的可行,无意以条文作主,凡事认真。这种办法施行至公775年安禄山叛变时,已不能继续。”[5](p63)经济制度的变革会带来社会结构的改变,一个社会的社会结构无疑内含着一个社会的利益结构。在社会结构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其中的利益主体必然会利用各种力量和方法来修正经济制度的变迁,以至于使新的经济制度流于破产和失败。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整个国家当作一个多数农村拼成的大集团,缺乏中层经济上的组织与交流,迫使中国经济的发展,只有单线条数量上的扩充,缺乏质量上的突破”。[5](p193)这或许也正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长期低水平发展而不能进入的新的经济社会结构中的原因吧。
 

 
参考文献:
[1]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2]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3]曼库尔·奥尔森.国家兴衰探源:经济增长、停滞与社会僵化[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
[4]魏收.魏书[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
[5]黄仁宇.中国大历史[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6]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M].北京:中华书局,1988.
[7]杨街之撰,范祥雍校注.洛阳伽蓝记[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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