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北魏太武朝政治史二题
北魏的内河航运
北魏北齐“职人”初探─
北魏直勤考
北魏村落考
《代歌》、《代记》和北
北魏时期的贫富分化及其
南北朝时期北魏与中间地
北魏“三长制”四题
论北魏长城—军镇防御体
最新热门    
 
北魏均田制下产权制度变迁分析

时间:2009-7-24 13:53:35  来源:不详
; “诸麻布之土,男女及课,别给麻田四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4](卷一百一十《食货志》)
    按照《通典》的解释,“不栽树者谓之露田”。露田就是种植大田作物的土地,而麻田则是种植麻的土地。国家发授的这两类土地均“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是有受有还型的土地。国家拥有这两类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农户得到的仅仅是该土地的使用权,并且是不完全的使用权。新的租调制度是一种征收实物的税收制度,主要以征收粟米以及布匹为主,国家通过保留土地最终所有权以及部分处置权可以获得稳定的赋税收入,使得当时的土地制度更多地体现了国家的利益。
    2.有受无还型的土地产权
    有受无还型的土地主要有桑田、宅地,这部分土地体现了农户对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农户名义上以“世业田”的形式获得了土地的所有权,国家仍然保留了对土地的部分权力。
    “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即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4](卷一百一十《食货志》)
    “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限三年种毕,不毕,夺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4](卷一百一十《食货志》)
    “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人还分。”[4](卷一百一十《食货志》)
    “诸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其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4](卷一百一十《食货志》)
    这里不但规定了露田、倍田以及桑田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且规定了桑田的性质以及相关的权利。作为世业田,农户对桑田拥有所有权,不进行还受,老免身没不还,并且可以有子孙世袭,成为农户长久占有的田土部分,也成为农户相对固定的产业。农户对其拥有使用权、继承权以及足额的占有权,但是对其使用权却再一次受到国家权力的干扰,即只能在这种土地上种植国家规定的作物,并且“限三年种毕,不毕,夺不毕之地”。并规定“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此外,世业田的买卖权也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买卖都不能超过各人应得之数,否则就是违法的。
    (四)  国家制造的、残缺的土地产权
    “新的产权的形成是相互作用的人们对新的收益一成本的可能渴望进行调整的回应。”[2](p100)这里面含有力量不对等的不同人群或权利之间就新的产权进行的协调和谈判,国家权力有时就成为这些谈判中的重要力量。当现有的产权结构不利于国家租金收入的取得乃至影响到国家政权稳定的时候,国家就有可能采取强制性的制度变迁,以形成有利于国家租金收入的制度(产权)结构。在均田制的施行过程中,国家保留了大量的土地所有权,而农户得到的仅仅是一种残缺的土地产权,如规定田地的用途以及使用期限等。就桑田等世业田来说,虽然国家承认农户对它具有的所有权,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土地的买卖,但是,国家不但限制了土地买卖的范围(“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其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而且就使用用途也作了限制,并要求必须完成,“限三年种毕”。否则,“不毕,夺其不毕之地”,国家要收回不能完成国家规定任务的土地。
在北魏新的租调制度下,租(“粟”)调(“布”)是国家租金收入的主要部分,国家对农户土地使用权的限制也就主要集中在这两个方面。保证露田的“租”以及麻田的“调”的来源(“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人还分”),并对土地的还受根据劳动力“可课”与“不可课”(“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为时间期限进行配给。也就是说,国家利用国家权力侵入了农民的土地产权,对农户土地使用、收益以及转让给予了限制、管制和干预。按照产权经济学家的分析,国家造成了农民所有制的“残缺”。这部分集中在国家手中的残缺的土地产权是与国家的租调收入结构相适应的,正是国家控制的这部分残缺的土地产权构成了国家获取租金税收收入的重要保证。农户虽然获得了土地及其部分的使用、收益和转让权,但是其经营行为却被国家强制地纳入到国家的收入结构之中,国家通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