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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农村集市及相关问题

时间:2009-7-24 13:53:46  来源:不详
比重越来越大,成为农民的沉重负担。汉代农民的赋税负担主要有田赋、算赋、口赋和更赋等项,其中算赋、口赋和更赋都缴纳货币。一个五口之家,按4个成年人(夫妻父母)、2个应服役者,1个未成年人算,要缴纳算赋480钱(120×4),口赋23钱(23×2),更赋600钱(300×2),共计1103钱[10];各项杂税尚未计算在内。赋税以外,农民还有徭役和兵役负担,如果农民不参加一月一更的徭役,就要交纳2000钱的代役金。现仅以1103钱计算:如果粮价每石30钱,农民要出卖36.8石粮食,如果粮价每石50钱,农民要出卖22石粮食,如果粮价每石100钱,农民也要出卖11石粮食,才能换回相应的货币。而每户农民要缴纳的田租,一般不超过二石[11]。后者是前者的5.5~18.4倍。以上是按政府表面上的规定计算的,各级政府实际上的需索远远超过这一数字。如按凤凰山10号汉墓出土简牍推算,汉文帝时期每算全年可达500钱,这样一个农户全年算赋一项就达1500~2000钱。由于政府的税敛带有相当大的主观随意性,各级官吏又层层加码需索,农民的实际负担往往大大超过政府表面上的规定。《盐铁论·未通》云:
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乐岁粒米狼戾而寡取之,凶年饥馑而必求足。加之以口赋更繇之役,率一人之作,中分其功。农夫悉其所得,或假贷而益之。是以百姓疾耕力作,而饥寒遂及己也。
租赋要花掉农民生产总量的一半!其中田租规定为1/30,大部分是货币性的赋和劳役的耗费。一个土地和生产资料比较充足的农户,每年生产的粮食自己要吃掉一半,如果租赋花掉了另一半,耕牛农具等生产上的必要开支,婚丧嫁娶、疾病治疗等生活上的必要开支,以及各种社会应酬的必要费用,就没有着落。这就迫使农民增加劳动强度,开辟副业门路,把大量的农副产品投放市场;这些产品不光包括他们的剩余产品,往往包括他们部分必要的产品。这样,被政府的赋税政策、尤其是货币税制度所加强的小农与市场的联系,带有被动的、不得已的性质,农民把包括部分必要产品在内的产品投放市场,一方面增加了市场上商品的流通量,同时又损害着这种商品经济的自身的基础。
商人、地主插足小农经济再生产过程,也是战国以后小农经济与市场联系的重要特色。商人之所以能够插足小农经济再生产,从根本上来说,是由于流通已经成为小农经济再生产的必要环节。而自然灾害频仍造成的丰歉不常和政府的赋敛迫使农民向市场投入更多的产品,为商人的从中渔利创造了条件。《管子·国蓄》就说过:“岁有凶穰,则谷有贵贱;令有缓急,则物有轻重。然人主不能治,故使蓄贾游市,乘民之不给,百倍其本。”插足小农经济再生产过程的不但有商人,也有地主。《四民月令》的有关记载就是明证。《四民月令》所记农副产品买卖活动的特点是:收获后贱价买进,青黄不接和播种时卖出。例如,二、三月播种时“粜粟、黍、大小豆、麻、麦子”;十月收获后“籴粟、大小豆、麻子”;十一月“籴秔稻、粟、米、小豆、麻子”。四、五六月麦收后“籴穬、大小麦”,直至七月;八月种麦时则“粜种麦”。又如从三月起,天气逐渐暖和,蚕事纺织活动逐渐进入高潮,收买布帛弊絮的活动随即开始,至六、七月,收买缣缚等丝织品;十月天气开始寒冷,故转而“卖缣帛、弊絮”。这些基本上都是与直接消费无关的赢利活动。有条件进行这种贱买贵卖活动的,主要显然是有余钱剩米的地主和商人,而它的对象则是个体小农。
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即农民不但是粮食的出卖者,同时又是粮食(包括种子)的购买者。由于农民普遍要从市场上购买口粮和种子,以至政府为了保证农民再生产的正常进行以维护其赋源,往往不得不向贫苦农民借贷。《管子·揆度》即已提出由政府发放农贷,“无食者予之陈,无种者贷之新”。汉代各朝皇帝多有下达假贷种食诏书者[12],凤凰山10号汉墓出土的随葬简册中,还保留了政府向郑里农民贷放粮种的记录[13]。作为粮食生产者,农民出卖粮食比较容易理解,但为什么他们竟然也要从市场买进“种食”呢?这是因为农民不但是生产者,而且是被压迫者,他们在官府、地主、商人、高利贷者的层层盘剥下,经济常常处于困顿之中,收获后要交租、纳税、还债,不能不尽快卖出其农副产品,这些卖出的产品中,除了剩余产品外,往往还包括部分必要的产品。到了播种或青黄不接时,由于缺乏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又不得不从市场把他们原来生产和出卖的东西买进。在这卖出和买进的反复中,市场上的流通量扩大了,实际上这种流通包含了脱离其生产基础的虚假成分。这种情况为商人、地主从中牟利提供了机遇。在收获季节粮食和其他农副产品大量上市时,他们利用农民急于抛售的心情,尽量压价,在播种和青黄不接的时节,他们又利用农民不得不买的宭境,尽量抬价。这是封建地主制经济时期粮价剧烈波动的最深刻的原因之一。商人可以从这种价格波动中获得几乎不受限制的利润,而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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