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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豪民与乡里政权

时间:2009-7-24 13:53:47  来源:不详
bsp;豪杰并兼之家 是伴随土地私有制程度的加深而以营农为主的豪民,大致由罢官之家和乡里豪民构成,在职官吏“豪猾并兼”不在论列。在以人治为基本特征的封建社会,为官一方,岂止十万雪花银,更能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为此,很多罢官之家及官僚族属或逐商贾之利,或兼并役使,族势声望决不亚于工商之豪。如平通侯、中郎将杨恽“既失爵位,家居治产业”,自称“恽幸有余禄,方籴贱贩贵,逐什一之利”。但因商贾乃“下流之人,众毁所归”(注:《汉书·杨敞传附杨恽传》。),故有身份地位的士人尽管赋闲乡里,受社会舆论的掣肘亦不轻易为之,按他们的理财观念,兼并役使方为正途。如内史宁成脱罪后,“乃贳貣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注:《汉书·酷吏传》。)。燕相灌夫免官居家,“陂池田园,宗族宾客为权利,横颍川”(注:《汉书·灌夫传》。)。
    豪杰是一个内涵较广的概念,可从智谋、勇武义项定义,如《淮南子·泰族训》说:“故智过万人者谓之英,千人者谓之俊,百人者谓之豪,十人者谓之杰。”它更多应用于战乱或社会秩序不稳的年代,政局平稳之时也往往沿用,既可指称官贵,亦可指称游侠、豪民。如黄霸“以豪杰役使徙云陵”,师古注云:“身为豪杰而役使乡里人也。”(注:《汉书·循吏·黄霸传》。)李善注两汉奉行的“三选七迁”,“谓徙吏二千石及高赀富人及豪杰并兼之家于诸陵”(注:班固:《两都赋》,载《文选》第1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8页。)。这类豪杰无疑指豪侠并兼之家,而当秦末、莽末,天下丧乱,史书中连篇累牍的所谓“豪杰”则相对宽泛。
总之,豪民是一个包容极广的社会阶层,我们为行文需要虽然可以从来源上权作分类,但实际中其身份相当复杂。大体来说,汉初至武帝“告缗”,是汉代豪民的形成期,这一时期的豪民以工虞商贾最为活跃,在致富类型上具有单一经营的特点,兼并土地、购置地产的现象还不普遍。“告缗”以后,商贾豪民沉寂了很长时间,元、成以后商贾豪民又重新崛起,并在社会上兴风作浪,但盐铁巨富、子钱家在历史上消失了。值得注意的一个新动向是:经武帝的严厉打击,新兴的各类豪民在投资理念上发生逆转,“以末致财,用本守之”的致富守产论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土地兼并问题日趋严重。而且,豪民地主在经营方式上不断走上综合发展的道路,田庄成为豪民经营地产的主导形式,东汉时期尤甚,这就使豪民在类型上的相对分野变得更加模糊。
 

 
    豪民拥有雄厚的财力,必然会对社会施加影响,或兼并役使,或插手吏职,甚者起兵反叛、割据一方。但从总体上看,在王朝政治相对平的条件下,豪民的影响还主要局限在地方,特别是乡里。乡里是汉代最基层的行政单位,据《汉书·百官公卿表》、《续汉书·百官志》,乡设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孝悌、力田等,“三老掌教化”,职在以德化民;“啬夫职听讼,收赋税”,为乡府的实际行政长官。其中,有秩、啬夫、游徼虽由郡县属吏下派(注:参见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台湾长达印刷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45页。),但性质仍属乡官。每县的辖乡数,论者或以为3 乡有余(注: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齐鲁书社1985 年版,第187页。),或以为应在4乡至5乡之间。乡下设里,里设里正(或称典)、里魁、里胥、监门、假士等,管辖100户至50户不等。每乡的辖里数,或以为西汉时较大的郡、县,一乡管辖100个里;中等县辖里70左右; 小县小乡辖里20至40左右(注:何双全:《〈汉简·乡里志〉及其研究》,载《秦汉简牍论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78—179页。)。多年来,因文献对乡里组织的记载挂一漏万,居延等地相关简文又过于零散,论者虽然在探幽索隐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但对许多问题仍然见仁见智,存疑待考。今据《尹湾汉墓简牍》释文,可大致说明如下问题:一、《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载“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一句,中华书局点校本句读不误,尹湾简《东海郡吏员簿》中“乡有秩”与“乡啬夫”是分列的,即“乡有秩”是有秩啬夫的略称,“乡啬夫”是无秩啬夫,但不能把“有秩、啬夫”连读,若此,则少了“啬夫”一职。二、《百官公卿表》、《百官志》中所载乡官吏员是就乡级政权设置的一般制度而言,并非每乡均按这种编制全额设置,如尹湾简乡有秩凡24人(其中1县不明)、乡啬夫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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