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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豪民与乡里政权

时间:2009-7-24 13:53:47  来源:不详
民生的安康或动荡,甚至直接影响到国家政治的治乱。秦末征发闾左服徭役,成为引发农民大起义的导火索。依王子今、张汉东等学者考证,“闾左”即“里佐”,乃里正之副(注:参见王子今:《“闾左”为“里佐”说》,载《西北大学学报》1985年第1期;张汉东:《闾左新解》,载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未定稿》1984年第27期。)。秦二世对闾左的征发,直接动摇了基层乡里政权的支柱,从而导致地方社会的土崩瓦解。
    在汉初社会,作为政府异己势力的游侠一度颇盛,同时也是豪民阶层异军突起之时。豪民同汉王朝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但从实现社会安定,维护封建秩序的角度论之,却始终是王朝政治的对立因素。因为豪民势力的壮大,不仅瓦解小农经济,腐蚀社会政治,破坏封建法治,败坏社会风俗,而且其影响还远远超越乡里范围,豪民在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时,往往结党谋反,或武装对抗,从一种王朝政治的潜在威胁质变为公开的分裂力量。
    武帝算缗以前,豪民阶层主要活跃在流通领域,生产性投资也局限于开矿、冶铁、煮盐、铸钱等部门,兼并土地的问题尚不突出,故有“未有并兼之害”的说法。在此条件下,豪民对乡里的影响更多的是间接性的商品冲击、高利贷敲榨和人身役使,把小农直接扫地出门者寡,故这一时期流民问题并不突出。而且,汉初以来的“三选七迁”,通过对关东地区豪民势力的阶段性扫荡,也使豪民对社会的危害不致演成大患。但武帝对工虞商贾不加分别的毁灭性打击政策,虽使豪民在一定时期销声匿迹,但其消极影响也不能低估,所谓“民无所牟大利则返本”,“民偷甘衣好食,不事畜藏之产业”(注:《史记·平准书》。),这一方面造成豪民消费投资的扩大,另一方面也使社会资金大量回流农村,使土地兼并、豪民役使等问题日益严重。特别是豪民买通、权钱结合、对乡里政权的控制也步入一个新阶段,其势虽因宣帝的选用能臣良吏而暂时受到遏制,但这种结构性变化却终难扭转。
    西汉建国以后,一直坚持把吏二千石、高赀富人及豪杰并兼之家迁至关中,置于诸陵。迁豪虽不损害其赀产财物,但却有效地翦断了他们在关东地区盘根错节的地缘联系,而且,徙至关中后,依法又不得族居(注:《谢承后汉书·郑弘传》云:“武帝时,徙强宗大姓,不得族居。”载《八家后汉书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37页。),进一步割断了他们的宗亲血缘纽带,这不仅减轻了关东地区土地兼并的压力,同时也滞缓了豪民在关中地区乡里势力的形成。正如建武年间杜林所论:“及汉初兴,上稽旧章,合符重规,徙齐诸田,楚昭、屈、景,燕、赵、韩、魏之后,以削弱六国强宗。邑里无营利之家,野泽无兼并之民。”(注:《东观汉记校注·杜林传》第14 卷, 中州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516页。)而元帝放弃迁豪不久, 即出现“关东富人益众,多规良田,役使贫民”(注:《汉书·陈汤传》。)的严重局面,乡里政权排解纠纷、组织生产、赈灾扶贫等行政职能丧失殆尽,农民破产流亡的势态一发而不可收。
    早在汉初,豪民为结党营私,扩大势力范围,即“取妇嫁子,非有权势,吾不与婚姻”(注:《贾谊集·时变》,上海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48页。),宣、元以后,“豪杰大姓相与为婚姻,吏俗朋党”(注:《汉书·赵广汉传》。)更为普遍,或“多畜宾客,以气力渔食闾里”(注:《汉书·何并传》。);或“通邪结党,挟养奸轨……并兼役使,侵渔小民”。显而易见,元帝之所谓“宽政”,不仅助长了宗族势力的强盛,而且“三互”之行,又使地方长吏往往受制于小吏豪民,地方大姓、乡里豪民把持或左右乡里甚至郡县政权的格局逐渐形成。对此,崔寔作《政论》评说:“及元帝即位,多行宽政,卒以堕损,威权始夺,遂为汉室基祸之主。”(注:《后汉书·崔駰传附崔寔传》。)
    当然,我们将豪民规定为一个社会阶层仅仅是就其基本特征来划分的,如果从整个社会阶级关系变动的宏观角度观察,豪民实际上是一个界于官民之间不断流变的地方阶层,它既能破落为一般民户甚至取庸为奴,又能通过各种途径为官,尤其是一些拥有前代名门望族渊源的豪民,或因时际遇而显赫一时的官宦后裔,更有得天独厚的条件。从其上升趋势来说,汉代豪民的最终归宿是逐渐同官宦之家合流,进而演变为以大地产为基础的门阀世族,如南阳樊氏即是一典型例证。但这只是一种趋势,一种整体动态,而非一个个具体个案的累加。在豪民向官宦士大夫转化的历程中,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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