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为人宫女,仍不失贵族身份,只是地位低微于一般贵族而已。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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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左传》哀公八年有“私属徒”的记载,孔子的弟子有若也在其列,有若为私属徒之长故云。又《左传》昭公二十五年,“政自之出久矣,隐民多取食焉,为之徒者众矣”,隐民依附封建主为生、也称为徒、徒庸之极为明白。徒一般并奴隶,《左传》庄公八年,有徒人费,分齐侯御,诈称奚御,徒与奚与身份不同,奚御更低,徒为私属性质。汉代有徒附,由来已久。
⑥ 刑徒是罪人徒作,亦简称为徒,与徒卒来源不同,须作具体分析。
⑦ 上引王祥《谈虎臣与庸》一文,把夷臣、虎臣、虎士、爪士列为同一身份,主要根据《周礼·师氏》所帅夷隶之说而来,其中颇多推论。
⑧ 小臣得赐贝二朋,用作尊彝,又得赐臣三家,小臣的身份自然为士,臣三家之臣应为附庸,单从本器物不能确切说明,下面可以相互参照。
⑨ 《左传》昭公二十七年,“子恶曰,我贱人也,不足以辱令尹”。子恶为士,对高官仍自谦称为贱人。
使暂时失掉其士的地位而为“人役”,这种人与真正出真于附庸或奴隶者仍有所不同,《吕氏春秋·察微》:“鲁国之法,鲁人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正指这类土族之暂时依附于人者而言。又通常引用的关于卫嗣君以百金(甚至愿以左氏一邑)赎一胥靡的故事,①据《战国策》高诱注:“胥靡、有罪之贤臣也”,卫嗣君并不是赎取一般奴隶,如果说鲁卫肯以重金赎奴隶,那是缺乏阶级分析幻想而已。臣妾之具有附庸、仆庸身份的,如《左传》宣公十二年:“其俘诸江南,以实海滨,亦唯命;其以赐诸侯,使臣妾之,亦唯命”。前者系俘以作奴隶,后者系分作诸侯附庸,二者从内容、从文字本身可以两相比较而得臣妾的含义。②金文《善夫鼎》的“以厥臣妾”,《周公簋》的“锡臣三品”,都是属于这类性质的。③真正是奴隶身份的臣妾,则有如《书·费誓》的“臣妾逋逃”,《左传》的“臣妾多逃”,和金文《*[黹+處]*[(上白下厶)+殳]》的“夷臣十家”等,为数也是在不少。封建社会初期,奴隶制保存较多,奴隶身份的人仍称为臣,原很自然。其次是皂隶也包括几种不同的身份,不能笼统的视同奴隶阶级。旧史中有的虽名为隶,实为士的身份,如《左传》“婴、齐鲁之常隶也”、“下臣、君之隶也”,④完全为地位很高的封建领主;即如“祝、社稷之常隶也”,“以家隶勤君之执事”,“世隶于乐氏,于今三世矣”,“乐卻胥原,孤续关伯,降在皂隶”,为卿大夫的官宰或家臣,职位较低,而身份仍不失为士⑤。这些所谓“素质而策”或“策名素质”受着“三世事家君之,再世而以下主之,事君以死,事主以勤”的封建伦理的约束。⑥不是真的奴隶。真正的奴隶,在史书上反不多见,官书记述自然轮不到他们,其偶然涉及的,有如时代变迁中亦有记述世族下降为皂隶的事,《国语·周语》,“湮替隶圉”、“子孙为隶,不夷于民”,乃系阶级分化的一种表现。又《左传》隐公五年,“若夫山林川泽之实,器用之资,皂隶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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