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述者问题基本明确了,可进而研究附庸、陪台的确定意义及其相互关系。
庸与土田的关系,已如上引“土田附庸”、“仆庸土田”等,极为明确。因之庸与藉又密切相关,《吕氏春秋·上农》:“农不上闻,不敢私藉(籍)于庸,为害于时也”②,《说文》:“赁、庸也”,注“庸者今之庸字,《广韵》曰,‘庸、余封切,庸赁也’,凡雇、僦皆曰庸、曰赁”。③这里“私藉于庸”,有傭赁之意,所以云“私藉”,成为“服于公田”的对称,④亦为藉的原始意义。《诗》“实亩实藉”,藉即“公藉于庸”。由此可知《诗·崧高》所谓“因是谢人,以作尔庸”,“王命召伯,彻申伯土田”,亦即申伯公藉于庸,而谢人则为申伯所藉庸,谢人之于申伯为封建依附关系,构成藉助的封建力役地租形式,至于奴隶劳动,则不可能产生佣赁、藉助等概念。庸是封建制的产物,与奴隶制了无关系,亦不难于此中获得一些梗概。
附庸根源于庸而意义更完整。附有依附、归附之义,《诗·皇矣》:“是致是附”,言夷狄和小国的来享来王;《礼记·杂记》:“大夫附于士”,指明君臣隶属关系;又《诗·生民》:“其仆维何,厘尔女士,厘尔士女,从以孙子”,仆与附异字同义,即由人身依附孳乳而来。附庸二字指明农奴以及其他官宰、卑隶等的封建依附关系,“士田附庸”连词表述了授士授民的封建程序及其内容,⑤《诗·崧高》的“彻其土田”与“谢人作庸”同是表述了这个内容。庸附着于土地,在分封、赏赐、典假等方式转移土地时,庸亦随之转移,庸可以赐予、
————————
① 丹书是封建社会中的一种片面性契约,大封建主以庶人、人鬲、臣仆赐予小封建主,载在铜器上,也即着于器物的片面契约,严格说来,不是什么契约,只是由上强制行之,反映着超经济强制。丹书不一定是奴隶卖身文契,只是一种籍册,北魏的“府籍”即兵籍,丹书是名书于册的隶,可以是农奴身份,可以是奴隶身份。奴隶大批俘虏买卖、掠夺而来,个人列丹书者少,故斐豹为附庸身份的可能性更大。
② 这里农字指自耕农或公社成员,不获得封建宫廷允许,不能有私籍,表示封建壁垒的森严。
③ 《说文解字注》第六篇下。仆庸转为仆赁,是封建制进一步发展后的事,《左传》成公二十七年,“申鲜虞来奔,仆赁于野”,本为贵族,暂时屈为仆庸,这种具有僦、赁之意,由仆庸孳乳而生。
④ “服于公田”见《管子·乘马篇》,为籍法,与“私籍”不同。
⑤参阅《左传》定公四年以及《 诗·閟宫》《韩弈》等篇,可知封律大体上的程序与内容。
转让,它与奴隶的赐予转让有着性质上的不同,这就是庸附着于土地和具有半独立人格而依附于封建主①,不像奴隶的易于脱离本土而被视为不具独立人格的。因此,庸、藉又互相联属,至于奴隶劳动是不可产生藉、助那种力役地租的概念的。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