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士代表了全部私属。理解上不能太呆板,否则会以文害词,以词害意。
④ “士有隶子弟”与下引“孟氏半为臣,若子若弟”同样意思,隶即臣,注《左传》者以“臣其子弟,不臣其父”为释,仍然是望文生义之词。
⑤ 卿大夫采邑称私邑、与公室及国邑均对称之词。
⑥ “役邑”既邑有征役,井赋、丘赋、丘甲,甸赋均属之,《左传》襄公六年和昭公二十年以及《诗·小雅》之《车攻》《出车》及《唐风·蟋蟀》等篇可参阅。
“郤子至,请伐齐,晋侯不许,请以其私属,又弗许”,卻子原欲以公徒伐齐,后又欲以私属伐齐,私属即私卒私徒而与公徒对称者。此外“私”、“私人”同样指私属,《诗·崧高》“王命傅御,迁其私人”,即原来依附于申伯的同迁于谢,其中有属士的官宰隶人,也有奴隶,主要则为私属,故云“私人”。《诗·小雅·大东》:“舟人之子,熊*[刁字去丿]是裘,私人之子,百僚是试”,舟人为秃姓,早为周“是致是附”,成为周的附庸①。而私人则是百官以外的徒属③。
私属的来源很早,可以追溯到公刘时。《史记·周本纪》,“薰育戎狄攻之,欲得财物予之,已复攻,欲得地与民,……乃至私属,遂去豳,度漆沮,止于岐下”。《史记》根据什么材料指明私属,已不可考,又别无其记载可资旁证,也就不能用以完全确定公刘时存在私属的阶层。但《史记》不会是凭空捏造,多少应有其某些依据,则周原来范围内或已萌芽着私属这种阶层,不然孟子所谓“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何以又如此契合呢!
附庸与私属同义,后来附庸二字多用于半独立的侯国③,所谓“附于诸侯曰附庸”,附庸原义反被堙没。附庸既通用于半独立的侯国,私属二字也在春秋时广泛应用于霸政的外交术语中,凡称属称私,均具有附庸的同样意义。《左传》僖公十九年:“宋公使邾文公用鄫子于次雎之社欲以属东夷”,“齐桓公存三亡国,以属诸侯”,前一属字即私属、附庸,后一属字乃用其广义即所谓“主盟诸侯”。又《左传》襄公四年和五年,“公请属鄫”,“穆叔以属鄫不利,都系以鄫作附庸。又《左传》襄公二十七年,“邾滕人之私也,我列国也”,即示“私”不与列国等同,由于附庸对其所属之列国有赋役,所以《左传》定公元年,宋仲儿说是:“滕薛郳吾役也④”。附庸国被称为私、为属,有赋役的负担,这与附庸原来意义,仍是相似的。不过一为人与人的关系,一为国与国的关系;前者构成为阶级关系,后者构成为“国际”关系,后者起源于前者,后者通行而前者反被堙没,今可转用后者,作为前者的补充说明,是钩沉索隐的一个可资运用的方式。
陪台的含义更为复杂。凡皂、舆、隶、僚、仆、台仍可具有不同的身份,在前面考释皂隶时已经略有说明,舆、僚、仆、台同是如此。属于士的身份者,如《论语》:“樊迟御,冉有仆”,这种仆即《书·同命》昕谓“侍御伟从,罔匪正人”,《周礼》所谓“大仆下大夫”、“御仆下土”之类⑤。又如《诗》:“私人之子,百僚是试”,这种僚乃《毛公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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