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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周的彻和庸

时间:2009-7-24 13:53:56  来源:不详
附庸的另一称谓为私属。王莽向往于周制,他所颁布的“井田”制,其中一项根本内容,是“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买卖”②。王莽托古改制,研究了井田制的基本特点,不独懂得“土田附庸”的内涵,而且把西周通的“私属”一名复活了。《左传》中属于侯国的部众、兵卒称为公徒,而卿大夫的部众、兵卒称为私徒或私属或私属徒,以至称私、称属,也表示相同的含义。③私属可以包括“国土”在内,但主要为附庸,徒庸以构成私属的势力,故又曰私卒、私徒、私属徒,私属徒即“士有隶子弟”的为其臣、任其役者。④《左传》记载鲁国三分公室的事,可用以说明:

 

          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三子各毁其乘,季氏使其乘之人,以其役邑入者无征,不入者倍征;孟氏半为臣,若子若弟;叔孙氏使尽为臣,不然不舍。(襄公十一年)

         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季氏尽征之,叔孙氏臣其子弟,孟氏取其半焉。……四分公室,季氏择二,二子各一,皆尽征之,而贡于公。(昭公五年)

 

    鲁国孟孙、叔孙、季孙以私家分公室⑤,把原来鲁国的二军扩充为三军,三分公室即三人各占有一军之赋,到四分公室时,又回复二军,季氏占一军之赋,叔孙、季孙共占一军之赋,公室则由少到无。这里《左传》单就军征而言,故云“役邑”与征。《史记索隐》云:“征谓起徒役者”,可谓得其本义。“役邑”即邑有征役、邑出役徒⑥,“土有隶子弟”,即“臣其子弟”之意,都构成其为属或私属。《国语·周语》:“王黜狄后,狄人来诛,杀谭伯,富宸……乃以其属死之”,注:“帅其徒属以死狄师。”《左传》宣公十七年,————————

    ①  金文中锡“口人”与土地不分离,即采邑也不例外,前引《中鼎》、《方鼎》可知,西周时采邑、封邑已难于区别得十分清楚了。

    ②  王田、私属不得买卖,实质上不准许土地私有,也不准许有奴隶,把奴婢改成私属,有似藉庸性质而已。王莽命名王田与私属,必有所本.据今本《周礼》不足以了解王莽这个名称的由来。一般释经只重视注疏,王莽“井田制”实为井田和附庸的最好注疏。

    ③  除下引关于私属的资料外,有如《左传》襄公二十五年,“不如速战,请以私卒诱之”,又《左传》哀公八年,“微虎欲宵攻王舍,私属徒七百人,三踊于幕庭,卒三百人,有若与焉,及稷门之内或谓季孙曰,不足以害吴而多杀国士,不如已也,乃止之”。私属徒与卒,均为私属。卒之中可能又有公徒。所谓“国士”一方面由于有孔子弟子这一类人在内,一方面是广泛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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