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得以在各自所直接控制的区域内,最终取消公田与农民份地的界线,从而实行履亩而税。结果是原来的公田土地私有制和村社共同体土地公有制同归于尽,代之而起的则是各级领主土地所有私。
前已指出,管仲在齐国实行“相地而衰征”的赋税改革前提,应是齐国的各级贵族领主业已在自己的领地上实行了履亩而税。晋国也是实行履亩而税较早的国家。《国语·晋语》曰:“公食贡,大夫食邑。”“公食贡”,是说国家财政取自于“彻”(贡即彻)。而“大夫食邑”,不说有“公田”,可见也是“彻”,即在封邑内履亩而税。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的“初税亩”,是鲁国首次以国家的名义对全国的土地进行履亩而税。其前提,也应是鲁国的各级领主,先已在自己的领地内实行了履亩而税。很难想象,在领主的领地内仍保持着村社共同体土地所有制和公田制的情况下,鲁国能以一道法令就顺利地在全国实行履亩而税。
春秋时期,各国大致上都进行了以国家名义而施行的全国范围的履亩而税,覆盖在卿大夫业已实行了履亩而税的领地上。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国家的土地剥削不断加强。晋国“作爰田”、“作州兵” 1,鲁国“作丘甲”、2“用田赋”,3楚国“量入修赋” 4,郑国“作丘赋”,5都是这一时期国家为增加军费而强化土地剥削的明证。而其极端者,就是齐国的“民参其力,二入於公” 6(其中主要的部分,是土地剥削)。土地剥削的加强,同样表明了国家权力的高度强化。于是,领主土地所有制最终为国家土地所有制所取代,而“封略之内,何非君土”,7则成为这一时期国家土地所有制形成的最准确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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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语·周语》
2《国语·周语》
1《左传》僖公十五年
2《左传》成公元年
3《左传》哀公十二年
4《左传》襄公二十五年
5《左传》昭公四年
6《左传》昭公三年
7《左传》昭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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