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试论耶律楚材在蒙元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史注体
从流民法看都铎时期议会
对后文革时期中国近代史
从考古发掘资料看唐宋时
宋元时期的赌博管窥
论民国时期的研究审查与
“五四”时期的中国史坛
史学理论研究与新时期中
抗战时期资源委员会特矿
最新热门    
 
先秦时期赋税制度变革与土地国有制的形成

时间:2009-7-24 13:53:57  来源:不详
人物,附加在他身上的治水的神话,殊不可信;但是,《尚书·益稷》谓禹“濬畎浍”,《论语·泰伯》谓禹“尽力乎沟洫”,正反映出那个时代的人们用沟洫排涝,以保证农业生产能够正常进行的实际情况。而这一事业的承担者,正是那无数的村社共同体。是它们组织各自的成员,为开沟排水提供了大量的公积劳动。可以肯定地说,治水是必须由村社共同体来组织管理的一项重要生产活动。由此,也完全可以推论出村社共同体存在的历史合理性。

必须说的是,为维持村社共同体组织的存在,其本身还有许多其他的公积劳动需要。这些需要,在《礼记·礼运篇》中,被论述为“使老有所终……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原始共产主义理想。

总而言之,以公田为形式的统治者土地私有制,实际上是以村社共同体的存在为前提的。同时,只要村社共同体继续存在,公田土地私有制就不能不受到极大的限制。这是因为,村社共同体自身的存在,需要较高的费用。无论是组织和管理农业生产,还是村社共同体制度本身的存在,都必须以大量的公积劳动为前提。这种必要性,从根本上把当时的统治者土地私有制,即公田土地私有制,限定在严格的范围之内。从夏至商而周,无论是我们已经谈到的“五十而贡”、“七十而助”、“百亩而彻”,或所谓“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讲的都是什一税。4强调税率上的这种恒定性,恰恰反映出村社共同体所必需的制度费用及其劳动生产率,对剥削程度所构成的限制;而公田土地私有制,则只能被允许在这个限制之内。

最后必须说明的是,在村社内部小家庭普遍存在,并且实行家庭份地制度的情况下,笔者之所以仍然认为当时实行的仍是村社共同体经济,而不是小农经济,就是因为在村社内部,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在本质上,仍是以村社为单位的。定期的土地分配、沟洫、公田劳动、贸易和手工业生产,以及各种公益事业,实际 上都是由村社共同体权力支配的。这就足以表明,村社本身依旧是最基本的经济单位。在这种情况下,普遍存在的小家庭,似不足以成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单位。


--------------------------------------------------------------------------------

1参见赵俪生《中国土地制度史》第1章,第3节。

 

1《尚书·尧典》

2《尚书·汤诰》

3《尚书·多方》

4《孟子·滕文公》

二、履亩而税与小农经济

 

《孟子·滕文公》在谈及周代的土地税收制度时说:“周人百亩而彻。”又说:“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这样的说法,大致反映从西周末年到春秋战国时期的土地税收制度的变化,而土地制度本身亦随之发生变化。凡此变化的标志性事件,就是《国语·周语》上说的:“宣王即位,不藉千亩。”

所谓“不藉千亩”,究竟是个什么意思呢?汉代郑玄说:“周制畿内用夏之贡法,税夫无公田。”1这一说法,跟孟子所谓“周人百亩而彻”,是颇吻合的。按照这个说法,周天子的“邦畿千里”之地,早就实行了履亩而税,那又何来周宣王的“不藉千亩”呢?然而,是否可以就此推论,说周宣王的不藉千亩,是将履亩而税制度推行于诸侯国之中呢?这样的推断,显然不符合历史的实际。一般而言,在确定的分封制之下,天子并不拥有干涉诸侯国内部事务的权力。而时当“共和行政”刚刚结束,周宣王也并不具备这样的实力。

据《诗经·大雅》,周人早在公刘的时候,已有所谓“彻田为粮”。这个“彻田为粮”,与孟子所谓的“周人百亩而彻”,或郑玄所谓的“税夫无公田”,实际上都是履亩而税。问题在于,这一制度实施的范围,在周宣王之前到底有多大。《尚书·酒诰》上说:“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据此可知,周代封在外服的是诸侯国,封在内服的是卿大夫食邑。2后者表明,就是在周天子的“邦畿千里”之地,仍有相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