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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李景漢《農村家庭人口統計的分析》,《清華大學社會科學》第2卷第1期(1936),第一表。
[101] 李景漢前引文,第二表。


根據表一二與一四,將家庭人口關係分為三組:(A)夫為家長,夫妻及其未婚子女,(B)夫為家長,夫妻、已婚子或女(招贅)以及後者的配偶和子女,(C)家長與同祖父的成員。這三組家庭成員佔總調查人口的比率如下:

上表係就卜凱與李景漢二氏的家庭大小與人口關係兩表作成,容有誤差,但雖不中亦不遠矣。B組家長與已婚子同居,由於資料的限制,我們無法分析是與一個或兩個以上的已婚子同居,不能解答主幹家庭或共祖家庭的比數。然而上表也足以顯示,抗戰前夕一半以上的中國人是核心家庭,結婚之後還與父母同居大概有四分之一,至於家長同父或共祖的成員同居,則只有十分之一而已。其他的調查研究,核心家庭的比數更高。[102]這些數據充分說明近代我國的家庭結構多是家長與未婚子女組成的核心家庭,與已婚子女同居者其次,這範圍之外的親屬猶同為一家人者就很少了。以户口平均數來推测,明清的家庭形態大概也不例外。我國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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