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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财产纠纷与诉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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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共有制家族的形成与演变

时间:2009-7-24 13:52:23  来源:不详
——以代江州义门陈氏、抚州义门陆氏为例 
    我国封建社会的中后期,庶族地主普遍发展起来,在家族形成中出现了许多“义门”家族,江南地区尤其昌盛。在这些“义门”之中,江州德安陈氏、抚州金溪陆氏、婺州浦江郑氏更为典型。它们有“义门”家族的共性,而各自的个性特色也很鲜。陈氏义居于末至北宋中期,是农桑经济型的;陆氏义居于南宋,是理学型的;郑氏义居于宋末明初,是礼制型的。从这些“义门”家族的发展变化中,我们可以看到社会关系大变化中的搏动,可以更具体地了解理学思想、封建礼制对社会各阶层人们的约束作用。 
    “义门”家族以财产的家庭共有为基础,全体成员过平均主义的集体生活,以吃大锅饭著称。历代聚居不分家,往往得到朝廷的嘉奖,旌表为“义门”是特定社会环境中的产物,将会随条件的变化而变化,逐渐成为财产归小家庭所有的家族集合体,即各房子孙可能住在一地(村),宗族对人们的制约仍然存在,但各个家庭已是独立的社会单,没有了经济上的大锅饭,各家自谋发展。前者是同财共居,后者是聚居异财,二者虽然不是性质相反的对立物,共有制的解体却不是简易的小事,经历了一个渐变的过程。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永久性地存在的。共有制的解体却不是简易的小事,经历了一个渐变的过程。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永久性地存在的。共有制载着该社会的各种性能,具体而微又真实生动地透露出社会的历史活动和演进经历,展示着社会的走向与未来。研究社会历史的必将深入到家族与家庭中去;而家族的研究,必然使历史的考察向纵深发展。 
关于家族历史的研究,有一个逐渐发展,认识不断深入的过程。“文化大革命”以前,重点在批判封建族权,肃封建宗族意识。值得注意的论著,有左云鹏《祠堂族长族权的形成及其作用试说》①。该文指出:“在农民阶级的反抗斗争和商品经济的冲击下,地主阶级的统治及当权者个人家庭的地位均呈不稳定状态,这些情况均为宋代理学家们敏锐地感觉到了”,“为此,统治阶级也就越来越多地注意到,宣传孝悌、亲亲等封建的伦理观念以加强对农民的控制;而且,愈到后来就愈明确,愈为系统化了”。作者认为,宗族的族权是对封建统治的“补充手段”。这些论点,对深人家族史研究,起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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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历史研究》1964年第5、6期。 
  
“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家庭史研究的成果迅速增多,综合性的论著有徐扬杰的《宋明以来的封建家族制度述论》①、《中国家族制度史》②,朱瑞熙的《宋代社会研究》③,柯昌基的《中国古代农村公社史》④,王玉波的《中国家长制家庭制度史》⑤;个案性的论文有漆侠的《宋代元时期浦阳郑氏家族之研究》⑥,许怀林的《江州义门与陈氏家》⑦、《陆九渊家族及其家规述评》⑧;专题性的论文数量更大,如王善军的《宋代族产初探》⑨,宋三平的《宋代封建家族的物质基础是墓祭田》⑩,等等。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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