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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财产纠纷与诉讼研究
中世纪中西财产继承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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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共有制家族的形成与演变

时间:2009-7-24 13:52:23  来源:不详
青阳方纲、婺州浦江郑绮、吉州永新颜诩、河中永乐姚宗明、江州德化许祚、越州会稽裘承询等九家,只姚宗明家是北方人,其余全在江南,而江西境内占五家:陈兢、胡仲尧、洪文抚、颜诩、许祚。实际上还有,如江西陆九渊家族,《宋史》将其编人儒林传,故孝义传没有重出。
从时间上观察,所有这些义门家族,其鼎盛阶段几乎都是时局动荡的年代。两唐书所记述的多为隋唐更代之际的“义门”,如赵州李知本,“大业末,盗贼过闾不入,相戒曰:无犯义门。往依者五百余室,皆以免”。瀛州刘君良“(大业末),天下乱,乡人共依之,众筑为堡,因号义成堡”。《宋史》所记多为唐末五代时期发展出来的,浦江郑绮家族则是南宋后期才趋兴旺。在政局稳定,“国泰民安”之后,随着经济文化繁荣的浪潮冲击,累世义居的家族都先后消解变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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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洪适《筼州文集》卷三三《筼州老人小传》、卷七四《先君述》,四部丛刊,影印宋刊本。参见许怀林《洪皓评传》,见《江西历史名人研究》,中国人事出版社,1995年版。

二、义门家族的聚合力与生活内容
 
义门家族的基本特点是财产共有制。虽然有的“义门”不实行共有制,或只有一部分共有财产,但累代义居的家族,却不能不是共有制的。
    为什幺家族共财称为“义居”?《中庸》说“义者,宜也”,指人的思想行为合符要求。这个要求,即人伦道德秩序。而伦理又是和政教相联。仁以亲亲为大,义以尊贤为大;亲亲要能区分远近,尊贤要能辨别等差。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交往的五常准则,当政者必须遵依。为此,首先要按纲常准则塑造个人,即修身,而后齐家,再达到治国平天下,个人、家庭(族)、国家三者联接递进。始点是教养个人,终点是统治国家。共财聚居家族严守纲常准则,范塑忠孝子民,故被称为“义门”,“义居”。
    《宋史·孝义传》序指出:“冠冕百行莫大于孝,范防百为莫大于义。先王兴孝教民厚,民用不薄;兴义以教民睦,民用不争。率天下而由孝义,非履信思顺之世乎!”所以,宋太祖、太宗以来,多次对各地数世同居的大家族,“辄复其家”。可见,第一,官府的培植,朝廷的旌赏,是“义居”家族生存的先决条件。假如“义居”为朝廷所不容,则不仅不被表彰,甚至视为非法而被镇压摧毁。武德二年(619年),下诏旌表万年宋兴贵,并“蠲免课役”,认为此家累世同居,躬耕致养,在“人禀五常,仁义为重;士有百知行,孝花色品种为先”方面可垂范于世,故此“布千天下,使明知之”。贞观六年(632年),诏加旌表“累代义居”的饶阳刘君良。开元十四年(726年),旌表鹿泉李处恭、张义贞两家,因其“异姓同居,至今三代,百有余年”,又北海人吕元简四代同居,“至所畜牛马羊狗,皆异母共乳”,他们的事迹都“编入史馆”①。
南唐烈祖李昪昇元三年(939年),依州县所言“民孝弟五代同居者七家,皆表门闾,复其徭役”②。北宋对“义门”的恩数更厚,不仅免其役,还有财物赏赐。太宗淳化元年(990年),江州奏报德安县陈氏“十四世同居,老幼千二百余口,常苦食不足。令岁贷官米二千石”③。江州又言,德化县(后改九江县)民许祚,“八世同居,长幼七百八十一口”,而其家“春夏常乏食,诏岁贷米千斛”④。至道二年(996年),温州奏言永嘉县陈侃“五世同居,内无异爨”,于是“诏旌表门闾,赐其毋粟帛”⑤。至道三年,南康军(治今星子县)又奏报洪文抚“六世义居,室无异爨,就所居雷湖北创书院,舍来学者”。太宗即赐给御书。文抚命弟文举进京“贡土物为谢”⑥,太宗飞白一幅曰“义居人”以赐之,授文举江州助教。于是诏旌表其门闾。自是每岁人贡,必厚答之”⑦。还有,洪州奉新人胡仲尧,“累世聚居”,“许每岁以香稻、时果贡于内东门”⑧。皇帝如此和远方乡户大族交朋友,倒也是少有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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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旧唐书》卷一八八《孝友传》。
    ②  《新五代史》卷六二《南唐世家》。
    ③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一。
    ④  《宋史》卷四五六《孝义传》。
    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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