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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共有制家族的形成与演变

时间:2009-7-24 13:52:23  来源:不详
人任之。不限年月。倘有辞状乞替,请众详之。若年(老)衰弱,相应择人替之。若壮健仍不许退。若才能不称,仍须择人代之”。负责全家财政收支兼赏罚大权的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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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道光廿七年(1847年)《义门陈氏大成宗谱》卷首·原序,此谱仅残存卷首大部分,1984年1月,陕西勉县县志办转售给我们。
 
 “亦不以长幼,但择公干刚毅之流”。他们掌管家族内外大事,实权不小,却不一定是长辈,只论品德、才子与办事的实绩,这就能提高管理效率,公正均等地处理家族内外事务,也有利于激励子弟上进,培养出好的管理人才。“请众详之”的评议办法,具有众人监督之意,没有强调家长的专制特权,体现了家族一定程度的民主风气。重德才与众人评议的结合,有可能防止掌权者素质低下、横暴专制、年龄老化等弊病,能增强家族的活动和凝聚力。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家族长的崇高地位将得到更真实的尊重。
    田庄是陈氏家族的根基,管理各个田庄的庄首、副庄首直接组织农田劳作。田庄经营的好坏,关系家族的盛衰,因此对庄首、副庄首规定了更严密的监督制度。如“不得父子同处,远嫌疑也”;“买卖使钱须具账目回,赴库司处算明”;每年收成须具账目归家考课。“田产添修、库廪充实者”次第加赏;怠惰以致败阙者“重加惩治”;这类规定具有相当大的监督性能,包含了抑制腐败、防微杜渐的用意,它表明陈氏家族很重视培植健康因素,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封建家长统治的束缚。
    第二,贯彻男耕女织,普遍劳动,衣食资料,均等供应的生活原则。财产共有制的大锅饭家族能否保持下去,取决于“一公无私”的均等程度,物质贫乏的时候尤其需要平均主义。陈氏家法规定,凡成年男子均需“赴同例(类)执作农役”,妇女则一部分下厨房炊煮,大部分在“都蚕院”养蚕织绢。如此历行劳作,耕织并重,是要努力达到自给自足的目标。与此适应的是待遇均等。三餐饮食,冷暖衣着、巾蜕荐席、婚嫁仪礼等等需用,均按既定标准统筹办理供应,过着“坐前架上衣无主,三岁孩儿不识母,丈夫不听妻儿话,耕农不说田中苦”的平均而简朴的生活。大家族群体的强化是以削弱小家庭自由为代价的。
    在均等原则支配下,还有一条规定值得指出,即男子“皆只一室,不置畜仆隶”。这和贫苦的农耕经济条件有关,更与聚居共财生活原则分不开,普通成员没有使努唤婢的可能,上层成员如果仆隶侍候左右,势必上下离心,是非争斗加剧,使“义居”加速瓦解。
    均等之中也有差异,如男子“赋性聪敏者”读书应兴举,可不执农役,尊长与老疾者有酒油茶盐的优待。此种差别若能约束在适当的限度,将是合情理,众人会接受的。
    第三,耕读结合,创办书院,重视对子侄的文化教育,提高家族的社会地位。唐末五代的大动乱,官学废坏,教育衰退,形成“士病无所于学”的文化困境。社会渴望安宁,家族聚居于乡村,有力的家遂私立黉宫,自办教育,中国教育史上的创举——书院应运而生,陈氏的东佳书堂是其中的典型代表者。陈氏家族教育的优点,首先是组织完备。它有院学、书堂两个层次,院学教童蒙,供7至15岁的少年入读;书堂设于东佳庄,供“赋性聪敏”的子弟修学应举,把出仕前的基础教育地在家族内全部完成。其次是物质条件充裕,有较多的学舍、学田和书籍。徐锴在开宝二年(969年)写的《陈氏书堂记》曰:“居之左二十里东佳,因胜据奇,是卜是筑,为书楼,堂庑数十间,聚书数千卷,田二十顷,以为游学之资,子弟之秀者,弱冠以上皆就学焉。”再次是开放性,东佳书堂不仅供本族子侄就读修业,还接待外地别家游学之士,故此“江南名士皆肄业于其家”①,有“四方游学者自是宦成名立”的社会效益。徐锴、文莹的记述不免有溢美和夸大,然而陈氏的书院教育卓然矗立于官学废坏、书院初起的时代,却是可信的。东佳书堂显示了陈氏家长的过人见识,也反映了这个“义门”的文化价值。
    推究陈氏办书院的初始动机,应是“以诗书训子弟以孝谨”,着眼于保族义居。等到时局趋于安定,保大十年(952年)开科举之后,肄业而应举的要求才增强起来②。这和男子“赴同例执作农役”的规定,既是矛盾的,又是可以理解的。执作农役的是众多的下层成员,执掌家族权力的上层成员之子弟,自然享受读书游学的优待。不过,就其院学的情况论,人读的人会比较多,且有淘汰挑选,使“秀者”人东佳书堂的规定,这就为下层成员子弟留下竞争上进的希望。毫无疑问,陈氏“义居”书院的历史功绩不仅是传承文化,教育了本家族的子弟,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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