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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财产纠纷与诉讼研究
中世纪中西财产继承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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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共有制家族的形成与演变

时间:2009-7-24 13:52:23  来源:不详
,单就身修才能家齐这点而言,则是人生经验反复证明了的。民谚说:“上梁不正下梁歪。”父兄不良,难求子弟向善;家庭环境污浊,怎会有美好的熏陶。前引诸义门家族的开基者与管理者,应该说是孝睦尚义,能充表率的,否则便“义居”不了。《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记有一则事例:至道二年(996年)六月庚辰,太宗谓侍臣曰:“德安陈旭一族,孝友恭俭,未见其比。……近闻本郡岁或小歉,以官仓米二千石贷之,旭但受其半,且云:‘省啬而食,可以及秋成。’或谓之曰:‘曷不受其粜之,可得善价。’旭日:‘朝廷以旭群从聚居,特出王赋贷私室,岂可见得忘义,为罔上之事乎?’此深可嘉赏。”陈旭可得二千石救济粮却节省一半不领,更反对高价出卖而谋利,诚为重义轻利的君子。
    道德君子能赢得从人的敬重,但不一定能处理好家族的各种事务。“清官难断家务事”,何况家族盛大,管理便更难。我们试以张公艺家族和陈氏义门作比较。
    《旧唐书》卷一八六《张公艺传》载,他家住郓州寿张县,九代同居,“麟德中,高宗有事泰山,路过郓州,亲幸其宅,问其‘义’由。其人请纸笔,但书百余‘忍’字。高宗为之流涕,赐以缣帛”。维持九代同居的奥秘是一忍再忍,乃至百余忍,族长的德行全在“退让”,统治手段只是宽容一切。张公艺的处境并不惬意,而是可悲。高宗为之流涕,可谓深知其苦衷。
    与张氏的忍字法完全相反,德安陈氏维系义居的力量来自严密而务实的家法。前引《长编》卷四。记载说:“参知政事张洎奏曰:(陈)旭家幼千余口,世世守家法,孝谨不衰,闺门之内,肃如公府。”《宋史·孝义传》写道:陈崇为江州长史,“益置田园,为家法戒子孙,择群从掌其事,建书堂教诲之。”文莹《湘山野涍》卷上也说:江州陈氏“凡巾栉、椸架及男女授受、通问、婚葬,愁有规制……”
陈氏的家法是一套完整的家族管理制度,是义居合爨经验的总结,它表明家族财产共有制进入了成熟阶段。我们从这部家法的具体条件文中,将看到陈氏义门的生活详情,将知道其顽强而持久的凝聚力的来源。
三、成熟的义居家族管理制度的主要特点
 
    德安陈氏“义门”的三十三条家法产生早,流传广,基本上保存了原貌,有自己的时代个性。此家法全文只见于谱籍,而可靠性比较大。这是因为,它产生于唐末,流传至明清,久为社会注意。陈氏自宋仁宗时分家以后,散居南北各地的后裔,都在各自的房谱中转载此家法。传抄刊刻中虽有错讹和改动,或增添润色,然而现在所见的江西、陕西、湖北等地义门陈氏家谱,所载“家法”的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只有少量文字差异。一份家法能如此广泛地为后世看重,并流传八九百年,这就足以令世人珍视。其次,在五代、北宋的官私文书中都提到陈氏有一部家法,且在执行之中。
    咸平五年(1002年),中书舍人胡旦撰江州义门陈氏宗谱序,内称:“陈氏二百人而家法行”,制订者为陈崇,制订时间是唐僖宗大顺元年(890年)庚戌。“至道中,遣内侍裴愈赍御书散江表、三吴名山寺观、德义之家,皆赐之一本,陈氏所得凡三十三卷……愈复上陈氏家法三十三条,太宗见之叹曰:天下有此人家,真良家也。敕愈送史馆缮写,赐王公各一本,使知孝弟之风焉。”①此节记述,与《长编》载张洎所奏陈氏“世世守家法”、《宋史》称陈崇“为家法戒子孙”、文莹所记陈氏的生活“悉有规制”等项,参互发明,可以证实这份私家法规是可信的。
    陈氏家法产生于僖宗大顺元年(890年),距今一千余年,是迄今所知最早的家法。它规定了陈家的组织结构,生产活动,生活秩序、教育设置、物资分配、婚嫁仪礼、病殁安排、惩罚规则诸种事项,称得上是全面周到的。由于这部家法的实施,陈氏义居从唐末延续至北宋中期,家族人口在“咸平三年增至二千四百七十八口”,其典型意义,历来受到朝野重视。
    本文据以讨论的陈氏家法,是道光廿七年《义门陈氏大成宗谱》残存的谱头(卷首)所刊载的,笔者在《江州义门与陈氏家法》一文中曾作论述,现在只就其特点作些补充说明。
    陈氏家法共三十三条(详见“附录二”),序言概述家法主旨与基本要求,正文大致分五类,即领导成员的设置及其职责,男女成员的农桑劳作制度,婚嫁丧葬与教育制度,日常生活与物品分配办法,行为与处罚规则。这套家法显示的特点,有四点值得重视:
第一,选贤任能,看重才德。陈家掌管全家族事务的事务的主事、副主事“不以长少,但择廉谨才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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