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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共有制家族的形成与演变

时间:2009-7-24 13:52:23  来源:不详
杰的论著着重对清代和近代的家族进行清理,坚持两点论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从动态发展的角度对中国家族制度进行了全面公允的评价”⑾。朱瑞熙在《宋代社会研究》第七章中集中论述了宋代家族组织,分析新的家族组织形成的政治原因,一是士大夫意识到自家政治与经济地位的不稳定,需求自救的办法,二是寻求加强对农民统治的补充手段。然后分述了家族的六点内容。柯昌基在家族史的研究中使用“公社”一词,称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族为“家族公社”,称一般的大家族为“宗法公社”,或者称“社会亲属集团”。他认为,同居共财的家族公社久聚不散的原因,是“依靠理学这根精神支柱”。诸位研究者从史的纵向考察,都指出家族发展到宋代起了大变化,进入了新阶级,主要的标志是家长权力和责任的增大。江州陈氏、抚州陆氏、婺州郑氏,是这个时期著名者。学者们通过个案剖析,已经揭示出他们累世义居的特点。漆侠指出,郑氏家族是“大地主、商人和官僚的三位一体”,主要依靠封建礼法管束成员,又“善于协调和处理”与官府、邻里和佃户之间的关系,是“向封建租佃制发展”的产物,且有典型意义。笔者对江州陈氏,抚州陆氏历代义居过程,家法家规的具体内容,作了初步的论述,着重说明了他们长久义居的凝聚力问题。已有的这许多成果,在正确认识家族小社会与中国大社会的结构及相互关系方面,前进了几大步,为继续深入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良好的条件。还需要做的事可能有很多,个人认为有两点是不可忽视的,即综合研究的具体化,个案研究的全局化,也就是在综合考察的时候加强阶段性分析,使普遍性的理论概括能与不同时期的史实更适宜地结合起来。其次,在全局中观照个案,从个案中映显出社会,更全面地揭示家族个性与社会共性的辩证关系。本文是这个想法的一次尝试,以德安陈氏、金溪陆氏为重点,把对点的观察扩大开来,进而接上点与点之间的联系,从而说明家族的组织形态与时代的对应关系,论证共有制家族必然瓦解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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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4期。 
    ②  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③  中州书画社,1983年版。 
    ④  中州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⑤  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 
    ⑥  见《困知集》,河北教育出版社,1992版。 
    ⑦  《宋史研究论文集》,河北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⑧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2期. 
    ⑨  《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第3期。 
    ⑩  《江西大学学报》1991年第1期。 
    ⑾  岳庆平《中国家族制度的系统研究》,《历史研究》1993年第2期。
一、宋代庶民大家族的重建与分布
 
    已有的研究证明,中国家族制度发展到唐代后期进入一个新阶段,六朝以来的门阀士族衰落下去,退出了历史舞台,非身分性庶族地主发展兴旺起来,成了社会的主流。“义门”大家族逐渐成了社会关注的对象。庶族“义门”与士族世家已经是有重大差别的家族组织了。
    唐前期,士族阶层仍然身分显赫,凭借门第而来的政治经济权益和社会地位,依然是他们的主要特征。安史之乱揭开了士族衰败没落的帐幕。叛军打碎了唐王朝富强的框架,藩镇割据捣虚了王朝坚实的内体。席卷全国的黄巢大起义震撼了它的根基。朱温乘势而起,毫不留情地向士族“清流”开刀,进而杀了昭、哀二帝,取而代之。五代小朝廷像走马灯似的更替,新贵们多出身低微,所谓“黥髡盗贩,冕衮峨巍”①,他们看重长枪大剑,卑视“毛锥子”②。延续了一二百年的大动荡,使“士人以氏族相高”的风俗“至唐末方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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