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和族的界定——從服制說起
中國的社會結構自古以來就有“家”和“族”。家通指家庭,是同居共財的近親血緣團體;族的意義比較含混,有家族、宗族或氏族之别,範圍各有大小,親疏也自有遠近。在傳統兩千年歷史中,族以家族和宗族為主,不過時代不同,它們的作用也不一樣。
家和族的歷史功能最顯著的分野大概發生在春秋時期。[1]春秋以前雖然有家,但社會的基礎在族,一般稱為氏,氏下有宗,是以當權貴族為主導,兼具戰鬥、行政、祭祀和財產等多項功能的共同體,近親血緣團體的家庭則蔭附於其下。這種共同體當時的文獻卻也稱為“家”,是一個政治單位,與國對稱,孟子所謂“千乘之國,百乘之家。”和本文的家不同,不可相混。春秋晚期以後封建崩解,社會基本單位逐漸轉成為家,集權中央政府才有可能實現。集權政府的財源取於每家的赋税,軍隊出自每家的壯丁,没有財源和軍隊便不可能有集權的政府。這些家庭就是史書所謂的“編户”、“齊民”。编户齊民奠定秦漢以下兩千五百年政治和社會的基礎,直到今日依然未曾改變;[2]然而族並没有消失,不過,它的政治功能歷代不同,社會任務也時有輕重,和春秋以前的族是截然有别的。
春秋晚期以後“家”與“族”的基本模式可以《儀禮·喪服傳》的服制為典範。《喪服》經傳包含多少春秋以前的歷史事實,現在尚難斷言,但其間架出於戰國的創制,大概是不錯的。因為第一,它只講五世的小宗,不講百世不遷的大宗,是平民的禮制,對封建貴族並不適用。第二,它以嚴格的父系為主體,母系、妻系在這系統中所佔的分量極其輕微,這也不是重視婚姻的封建貴族所能想像。《喪服傳》的服制可能是根據春秋晚期以來的社會,揉合古禮,斟酌損益而成的新禮,專為編户齊民而設,又可通行於全國上下。所以它能符合戰國秦漢的社會,終於產生約束規範的作用,影響後世的社會至深且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西周及春秋的親屬結構,芮逸夫先生有很精湛的研究,參見《九族制與爾雅釋親》、《論中國古今親屬稱謂的異制》、《爾雅釋親補正》、《伯叔姨舅姑考》、《釋甥之稱謂》、《左傳“穆姜之姨子也”質疑》、《釋甥舅之國》、《釋兄弟之國》,都收入芮著《中國民族及其文化論稿》中册(臺北:藝文印書館,1975)。
[2] 關於编户齊民,我將有專文討論。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