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口之析聚與家庭結構
自西漢以下,我國歷朝都有人口統計,近代謹慎的學者對官方數據雖然不敢輕信,但其間仍不乏相當可信的資料,不能一概而論。這是和各朝的賦税制度、授田政策與行政效率息息相關的。譬如漢朝凡人有賦,徵收人頭税,每年八月案比,校正户口,人口之登録應該相當信實;[21]何况漢代地方政府相當健全,辦事效率高,户口校正,疲癃咸出,大概很少脱漏的。[22]實施均田的時代,户口資料也不須太過懷疑。像北魏的授田,連奴婢和牛隻皆在授與之列,民間更無隱瞞人口的必要。同時政府按口授田,也不能妄予,故年年“貌閱”,今存敦煌户籍簿册所見的唐朝部分户口登記頗為精細。[23]有些朝代賦税之徵斂以户為單位而不以口,詭户尚有可能,漏口則無太大的必要,這時的官方资料仍然可以作為研究家庭人口的參考。我們根據正史記載製成第一表“歷代户口平均數要略”。
第一表羅列的五十個数據,從公元2年至1812年,歷時一千八百年之久,雖然都是官方资料,但其價值不應一律抹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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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周禮·地官·小司徒》曰:“三年則大比,大比則受鄉國之比要。”鄭注:大比,謂使天下更簡閱民數及其財物也。引鄭司農云:“今時八月案比是也。”《鄉大夫》曰:“以歲時登其夫家之衆寡,辨其可任者,……三年則大比。”可見地方每年校正户口,三年上其簿書於中央,故沈欽韓《後漢書疏證》卷三《江革傳》引鄭司農注而斷曰:“漢時一歲一閱。”杜貴墀《漢律輯證》卷二“八月案比”條亦云:“《後書·皇后紀》,漢法常因八月算人是也。”
[22] 《後漢書·江革傳》:“建武末年,與母歸鄉里。每至歲時,縣當案比,革以母老,不欲摇動,自在轅中輓車,不用牛馬,由是鄉里稱之曰:‘江巨孝,。”可見户口校正是“疲癃咸出”的。
[23] 李賢注《後漢書·江革傳》“案比”云:“猶今貌閱。”唐代正式稱為“團貌”,《唐會要》卷八五“團貌”條云:“開元二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勅,天下諸州,每歲一團貌。”又云:“天寶九載十二月二十九日勅,天下郡縣雖三年定户,每年亦有團貌。”團貌時注明黄、小、中、丁、老,今存敦煌户籍帳可以佐證,見巴黎國家圖書館(Bibliothèque nationalité)所藏伯希和卷與倫敦不列顛博物館(British Museum)所藏斯坦因卷,亦參見歷史研究所编《敦煌资料》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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