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管東貴認為平均每户六口,見《戰國至漢初的人口變遷》,《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50本第4分(1979);《周禮·地官·載師》賈公彦疏云:“家以七夫為計。”
[28] 《周禮·地官·遂人》條:“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頒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晦,萊五十畮,餘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畮,萊百畮,餘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畮,萊二百畮,餘夫亦如之。”《漢書·食貨志》:“民受田,上田夫百畮,中田夫二百畮,下田夫三百畮。……農民户人已受田,其家衆男為餘夫,亦以口受田如比。”這些“餘夫”皆當指成年男子而言,故賈公彦曰:“家以七夫為計,餘子弟多三十壯有室,其合受地亦與正夫同。”(《周禮·載師》)唯《孟子·滕文公上》曰:“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餘夫二十五畝。”趙岐注“餘夫”,以為是農家“其餘老小尚有餘力者”,賈公彦以為“年二十九已下未有妻”者《載師》疏),亦謂農夫,恐皆與孟子本意不符。孟子特曰“卿以下”云云,顯然指受野人供養的“君子”。貴族家庭兄弟同居應比農民還普遍。
戰國中葉以後,西方的秦國以政治力量改造社會,重組家庭。秦原來“父子無别,同室而居”。及公元前359年衛鞅變法,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史記·商君列傳》)。家有兩個以上的成年男子合户同居者,賦役加倍。十年後再下令,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為禁”(《商君列傳》)。兒子或兄弟成人結婚後就必須分家,只允許未成年子女與父母同居,塑造了以核心家庭為基礎的社會。賈誼批評秦人風俗偷薄,“家富子壯則出分,家貧子壯則出贅”(《漢書·賈誼傳》),蓋由於這種家庭結構的缘故。但近年湖北雲夢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律雜抄》引《戍律》曰:“同居毋並行。”[29]同居指同户而居的同母兄弟(下詳),可見核心家庭只是大致趨勢,不是绝對的。
秦始皇統一天下後,六國地區通行的父子兄弟同居已經少見。這是六國社會本身演變的結果,抑或秦以嚴政酷法强制造成的,今日難以徵考。但漢代的家庭結構似多承襲秦制,雖不見得限於父子兩代的核心家庭,兄弟通常是分居的,平均家庭人口數不超過五口,我們稱為“漢型家庭”。其組織成員可從近世晚出的簡牘得到大致的輪廓。
1970年代初期湖北江陵鳳凰山出土一批漢初文景年間的簡牘,[30]其中墓十的貸穀賬是分析漢初家庭結構的绝好资料。該賬册按家記載家長之名、能田人數、全家口數、耕種田畝,以及放貸的穀數,現在整理成第二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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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頁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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