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名思義,凡能下田工作,够上一個勞動單位的都可稱為“能田”,包括婦女和未成年男子。鳳凰山墓十貸穀賬中,每家能田人数二至四人者佔絕大多數,足證家庭勞動主體是一對壯年夫婦,外加一兩個少年以上的子女或未婚弟妹。能田與家口相差較大者,如野、積和乞這三家差四人,心、口奴、青鳳和越人這四家差三人,可能上有年老父母,下有幼子女。不過,年老父母同居在這二十五家中依然居少數,可見西漢初期江陵地區猶多承襲秦俗,子壯出分,實行近人所謂的小家庭制。
漢簡有《戍卒家屬在署廪名籍》,是戍卒家屬領取口糧的記録,也可窺探漢代西北邊區的家庭結構。勞榦先生編輯考釋的《居延漢簡》,著録廪名籍者二十六簡,另外有籌貲簿一簡、符傳二簡也計録家庭成員,共計二十九簡,其家庭結構見下頁第三表。[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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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勞榦《居延漢簡考釋》(《中央研究院史語所專刊》之四十,1960)略誤,兹據圖版訂補。
[33] 勞榦《居延漢簡考釋》,N0.7011,按原釋作“月卒”,兹據圖版第433葉191.10改。又《考釋》N0.4596云:口卒家屬在署名籍;N0.5223云:右卒家屬在署名籍。


以上二十九家,計一○二人,平均每家3.52口;若排除21號至26號斷簡和29號疑牘,剩下二十二家,七十七口,平均每家3.50口。這兩個數據與公元2年張掖郡户口普查每户平均3.64口[34] 原簡只剩下“妻大女”三字,其上當有户主。從書寫形式看,三字佔足全簡寬度,當别無另外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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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原簡“……妻大女母年五十二”書法佔滿全簡寬度,别無另外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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