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關於家庭結構的分析,生分應當指父子分居、别籍、異財,兒子一旦成人皆自立門户,誰也不奉養父母。[48]兄弟分居還無所謂,置父母於不顧,不但是道德倫常之墮落,也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生分雖非普遍現象,卻反映出當時社會趨向於核心家庭。
漢惠帝元年詔曰:
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與同居,……家唯給軍賦,他無有所與。(《漠書·惠帝紀》)
師古曰:“同居,謂父母妻子之外若兄弟及兄弟之子等見與同居業者。”不必可從。同居是秦漢的律令術語,雲夢秦簡《法律答問》曰:
何謂“同居”?户為“同居”。
又曰:
何謂“同居”?“同居”,獨户母之謂也。
所以同居是指住在一起的同母兄弟。《秦律雜抄》引《戍律》曰:“同居毋並行。”《秦律十八種·金布律》規定官吏因公負欠,當罰勞役賠償,徭役未滿數而死,短少部分“毋責妻、同居”。[49]這些同居皆指同户的同母兄弟而言,没有包括他們的子女。惠帝詔令“同居”除給軍賦外,其他負擔皆免,當有鼓勵兄弟合户同居的作用,但只限於六百石中級以上的官僚,在中央要丞級以上的官,如少府六丞,在地方是郡守、尉之丞或萬户的縣令,不及萬户的縣長還不够格呢!(《漢書·百官公卿表》)這條法令對平民的家庭結構没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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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參見守屋美都雄《漢代家族の形態に關する考察》,前引書,頁297~353。按元始二年的户口普查,河内郡每户平均口敷4.42强,穎川5.11强,並不比其他郡縣低,守屋推测班固獨責二地是受儒家人文理想的影響,因為河内是商紂舊都,穎川屬韓鄭為韓非、申不害的故地。不過他也承認漢中葉以後太守韓延壽和黄霸對當地的教化,大概改變那裹的家庭結構,於是有元始二年的統計結果。
[49] 以上资料見於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頁160、238、14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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