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父子生前就分居異財了。雍直“蓄積消滅,責(債)負奔亡,□□□立,依附宗家得以蘇……”他將家財花盡,負債累累,大概無顏再人父親家門,父親也不收留他,不能存立,只好奔亡,依靠宗族苟活。而後季本、恭、廣延皆殁,徐氏老,留一部分錢財以供衣食,其餘“悉以歸雍直”。大婦(金恭妻)得錢四十八萬。徐氏年老孤伶,身為繼母,與雍直不同户而居,猶可理解。但碑文獨言:
小婦(廣延妻)慈仁供養,周厚奉順,(下缺)煖,不離左右。
似乎親生子恭之妻也没有與婆婆同居。碑文顏曰“金廣延母”,稱其過繼之子,而不稱親生子“金恭母”,當與其家庭結構有關。[51]
金母徐氏碑建於靈帝光和元年(178),已接近東漢末期,猶存生分之俗。《隸釋》卷一五載光和三年建置的“舜子卷義井碑”,碑陰鎸刻斥資人名,多有稱為“分子”者。洪适考釋曰:
義井碑陰稱五大夫者三十一人,稱分子者六十人,摩滅者數人。……景北海碑:“鴉梟不鳴,分子還養。”蓋用“家富子壯則出分”之語,謂惡逆之烏鉗喙無聲,外爨之息歸奉三牲也。耿勛碑:“修治狹道,分子效力。”謂正丁已供差徭,分子亦來助役。此碑分子似指土豪出分之子。
洪适考釋“分子”當無疑義。按北海相景君碑順帝漢安三年(144)立,耿勛碑靈帝熹平三年(174)立,[52]皆可代表東漢晚期的現象。
不過終東漢之世,全國平均家口數比西漢晚期略高(參見表一),似乎是儒家倫理普及後,矯正生分之俗的結果。正如前引北海相景君碑銘所云:“分子還養,元元鰥寡,蒙祐以寧。”《後漢書·循吏列傳·許荆傳》說,和帝時荆遷桂陽太守,以禮感化,《集解》引謝承《書》曰:“彬人謝弘等不養父母,兄弟分析,因此皆還供養者千有餘人。”地方官教化逐漸改變“生分”的習俗。到曹魏盡除不合時宜的漢律,其中有:
除異子之科,使父子無異財。(《晉書·刑法志》)
正式廢止商鞅訂定的生分法律。這期間延續將近八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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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參見《隸釋》卷一五,洪适《考釋》。
[52]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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