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即親等。四世是五服的最外圈;五世共繼高祖之父。不在五服之數;六世共繼高祖之祖,更為疏遠,可以不通弔問,不算是親族了。
但《尚書·堯典》有“九族”,《儀禮·士昏禮》有“三族”,族的範圍自漢以下解說紛紜,莫衷一是。主要分為兩派,今文家認為族包括父族、母族、妻族,古文家則堅持異姓不在族中。[4]就《喪服傳》而論,古文家的看法比較合理。誠如上論,《喪服傳》特重男性血親,母族和妻族都是外人,最隆重者如母舅、岳父母皆只服缌麻三月,與同高祖的族兄弟等倫。唯為外祖父母服小功五月者,則係尊尊之故。母族、妻族豈能與父族鼎立為三?賈誼《新書·六術篇》亦曰:
人之戚屬以六為法,人有六親。……六親有次,不可相瑜,相瑜則宗族擾亂,不能相親。
六親者何?按賈誼說是“父、昆弟、從父昆弟、從祖昆弟、從曾祖昆弟、族兄弟”。即上引《禮記·大傳》“五世袒免殺同姓”的五世之親,也全指父系宗族而言,不涉及母族或妻族。我們已經說過,族的範圍比較含混,非一成不變,但戰國到漢初的認定是不包括異姓的。
我們雖以五服辨族,服内仍有親疏,明顯的界線在大功,它是家族共財的極限。戰國以下普通人民的家族結構最重視父系血緣,但《喪服傳》竟有一條規定“為繼父同居者服期”,這是有緣故的。為同居之繼父服期有兩項前提,第一、“子無大功之親”,第二、“所適者亦無大功之親”。兒子無大功以上的親屬,故無法定撫養之人;改嫁的新夫也無大功之親,他才能自專財賄,為其妻之子的生父立廟。可見大功是家族共財的最大範圍,故鄭康成注曰:“大功之親,謂同財者也。”大功之外的小功,《喪服傳》曰:
《傳》曰:何如則可謂之兄弟?傳曰:小功以下為兄弟。
小功以下同輩皆可互稱兄弟,大功以上不能,親疏有别啊。故《禮記·雜記上》鄭康成注云:
疏者謂小功以下也,親者謂大功以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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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俞樾《九族考》,《皇清經解續编》卷一三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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