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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梦家与简牍学

时间:2009-7-24 13:54:25  来源:不详
卷”字,这已成为后世档案卷宗的滥觞。按照这一认识推断,《汉书·艺文志》中“以卷计者”,可能其中也有相当一部分也是简册,而并非缣帛。那么其中简册本图书所占的比例,还会大大超出我们前面所作的估算。事实更可以充分证明“西汉时代缣帛虽已流行,而其用尚不如竹木之广”。缣帛的价格是相当昂贵的,皇家图书档案中收藏的书籍尚且以简册为主,民间流行的书籍当然以简册本更为普及。
  陈梦家《由实物所见汉代简册制度》一文推断,“在刮削平整,打磨光滑以后,书写之前,似经过一道用特殊液体涂染的手续。”武威汉墓“出土木简表面有光亮,似涂胶质者”。[61]这一发现,对于认识当时的文书制度,也是有意义的。
  《史记·孔子世家》说,孔子老而读《易》,“韦编三绝”。《汉书·儒林传》也写道:“晚而好《易》,读之韦编三绝。”颜师古注:“‘编’,所以联次简也。言爱玩之甚,故编简之韦为之三绝也。”有人据此以为“古者用韦编简”,不过,文物考古资料中始终没有看到“韦编”的实例。[62]也有人认为用韦编简与用丝麻不同,是由简牍的穿孔编贯。清代学者李淳在《羣经识小》卷四《论方策》中就推测说,简狭而长,编简者大约是在简的端部穿孔,“按其次第以韦穿之”,孔子读《易》,韦编三绝,说的就是这种情形。陈梦家指出,“敦煌出土《急就章》,‘第一’两字刻在觚端斜削之处,而‘第’与‘一’之间作有穿束之孔。此‘第一’之‘第’犹‘卷一’之‘卷’,最初是名词,后来引申为次第的形容词。简册所称‘第一’‘第二’乃是‘册一’‘册二’之义。由此可知书册分‘第’之法由于韦束,而韦束乃编束木札或木觚之上端穿孔之用,不宜作为编缀编册的绳纶。因如以韦编册,则卷用不便。”而王尭等考察新疆出土吐蕃简牍时,确实发现,简牍“在右端常有一洞,可以用绳子穿联在一起”,研究者以为“即所谓‘韦编’”。[63]
  陈梦家《由实物所见汉代简册制度》一文还通过武威汉简《仪礼》的实例考察了当时简牍书写时每一简容字大致的定规:

  甲本木简七篇是占数最多的,其中大多数以六十字为常例,当然每简容许有一、二字的上下。《泰射》一篇百十四简,最为严谨,多数简为六十字,较少的为五十九字或六十一字。《少牢》一篇的前四十一简,每简字数略多于六十字而不超过七十字。只有《特牲》一篇第四十一至五十三的十三简,是利用旧简,一行八十字上下,和七篇中其它部分不同。
  乙本木简短而狭,字也小,故一简容字一百至一百零数字,其第十七简最多,为一百二十三字,几乎为甲本一简的倍数。
  丙本竹简的字数很参差,多者五、六十字,少者二、三十字。这由于它是分章的《丧服》经,每章另行起,故新章前一行多不足行;又由于因避竹节要多空一些,否则它也是以六十字为标准的。

《后汉书·光武帝纪上》李贤注引《汉制度》说到帝王下颁的文书有策书、制书、诏书、诫敕四种形式。“策书”又有篆书和隶书两种书体:“策书者,编简也,其制长二尺,短者半之,篆书,起年月日,称皇帝,以命诸侯王。三公以罪免亦赐策,而以隶书,用尺一木两行,唯此为异也。”王国维《简牍检署考》指出,简牍书体有这样的等级差别,“事大者用策,篆书;事小者用木,隶书。”陈梦家《由实物所见汉代简册制度》一文也讨论了汉代简牍书体,他认为,当时大致有这样四种情况:

一是篆书,用于高级的官文书和重要仪典的书写。
二是隶书,用于中级的官文书和一般经籍的书写。
三是草书,用于低级的官文书和一般的奏牍草稿。
四是古文,用于传习先秦写本经文。

有的研究者提出,事实上,古代书体是随时代不同、场合不同而有复杂的变化的。因而王国维和陈梦家的说法各有不完善之处。不过,我们今天考察简牍的文体,尽管存在皇帝诏书有时也书写草率,而习字之作有时竟颇为工雅的情形,但从总体来说,篆书、隶书、草书在汉代文书形式中大体已经形成了等级差别的事实,是确实存在的。
  简牍文字的修改,据陈梦家的分析,大致有这样三种形式:一为削改。这是最为多见的情形。在简牍实物上可以看到被削去薄薄一层表面,而补写的字迹往往晕开,易于识别。削改的实例大致有七种:①写错一字,削改后改写一字,原字位不动;②写错偏旁,只削改偏旁,其余部位不动;③写错几个字,削改后仍补写几个字;④漏写数字,将一小段削去重写,改写后字位拥挤;⑤多写了字,删除改写后,原占字位有了空缺;⑥错字削去后遗忘未及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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