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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汉简研究四十年

时间:2009-7-24 13:54:31  来源:不详
其它领域,其理由是汉简研究中可供选择的论题几乎没有了。为什么呢?汉简与(史记》、《汉书》等文献可联系印证的论题,已为劳干做完,或许必须捡劳干的残羹剩饭才行。但是,我仍继续研究汉代史。我试想用归纳法,理解归纳《史记》、《汉书),特别是《汉书》中的汉代述语。以法制史即法律与制度作为研究课题,其中尚有历来不明的诸多问题。例如,汉代所谓不道之罪,适用范围极广,需要详细分析其内涵。又所谓徙迁刑之刑罚,同后世的流刑有无异同。还有官吏勤务与休假之间是何种关联。官吏迁任时履行何种手续。国内移动时是否需要身份证明,如果需要的话,采用何种格式,由谁签发等等。这些可从汉简与《汉书》中同时觅到资料。
  1957年,劳干在台湾出版了《居延汉简图版之部》。由此,日本的汉简研究即从依赖铅字本时代转向了通过原简照片又可自行释文的时代。
  1959年,北京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出版了《居延汉简甲编》,并公布了2555枚汉简照片和释文,以及一部分汉简的出土地点,其中包含劳干著作所没有的照片,研究范围大幅度扩展了。
  在这里,我想谈一谈涉及汉简研究的一些基本问题。
  第一,汉简之类作为考古发掘出土物,必须按考古科学从事整理。例如明确记录出土层位,也需要对同存遗物进行综合性考察。在1930至1931年发掘时,有文字的遗物归中国分类,无文字的则被运至瑞典。此是考古学尚未十分发达所造成的结果,也就是说,仅重视有字之简是一种失误。
  第二,面对汉简隶体,或楚简古文,首先需要隶定即释文。一般来说,释读限于发掘者或有古文字研究能力的少数学者,在释文正式定稿之前不予发表。对此,有人非难这种释文过程有独占史料之嫌,而我认为,此等责难实是不明作学问之序,要是会集无能仅看热闹的人,或许什么也作不成。释读相当繁难,但应该尽快公布,发掘后多年世不公布,不能说是正确之举。斯坦因发掘五年后,沙畹即发表释文及研究结果,这种作法应该不应该效法呢?还有,从事释文者利用手中所读简牍先行发表文章,似应节制。应该在释文正式公布后再行发表为好。再说从事释读者,多拥有良好地位及学识,其研究成果必定出色无疑。
  第三,要考虑简牍发掘之后,尽快进行高质量摄影。英国所藏敦煌汉简,发掘之后经过90年,其表面已经发黑,而沙畹著作中的照片相反清晰明了。考古遗物出土之后,其状态日益恶化,所以非尽早摄影不可。
  我们通过劳干汉简图版之部及甲编照片,对简牍呈何种形状?是完整的还是断片?文字在简续的什么位置?已能从较广阔的角度认清简文所传达的意思,而且对劳干及甲编的误释能予以判断,从此汉简研究进人了新阶段。还有,以前孤立地被对待的简牍现在开始认识到,把同笔文字或同质木材的二枚以上木简可续成册书。也就是说,根据简牍照片,有些简牍能复原成册,由书写格式可同类组编。由此,已处于停滞状态,认为任何新研究已断无可能的汉简研究,呈现了新的生机。
  对我来说极具重要转机的发现是康五年的夏至行事,即夏至更水火之事,所谓汲井涌水,火种更新,此行在不含夏至的前后两天实施,合计五天官府休假,弄清此等民间习俗是通过皇帝诏书付诸实施,就在于把八枚木简复原成册的缘故。年中夏至行事,对汉代民间来说是例行之事,一向不被认作新奇。还有,关于长安所发皇帝诏书要在40余天后抵居延,此亦为通常驿传之故,算不上新奇。正如上述那样,一些正史及历史文献中没被记录的事,由于将简牍复原成册后得以明了。此外,有关执行年中夏至行事时,是由太史丞至太常,太常至丞相,丞相至御史大夫,由御史大夫上奏皇帝,获得皇帝制可后,御史大夫奏案或执行原案,由御史大夫通过丞相传至全国。由此可以悟清,御史大夫本职为皇帝秘书官长,以前认为其拥有监察职权,只不过是其职权的一部分。根据此一点,可以认为《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载,因是生活于后汉的班固所作,一部分的记叙已为后汉人的常识所左右。此例表明,汉简研究可弄清仅靠正史无法理顺的诸多问题。
  本世纪后半期,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时代后,简牍研究呈现重大变化。第一特征:中国各地从楚墓、墓、汉墓中发掘出简牍,我称其为墓葬简牍。墓葬简版内容似有三种,其一是记录该墓陪葬物品的陪葬品目录。据《仪礼》记载称为遣册。其二是书籍,陪葬了墓主生前所喜爱书籍,包括帛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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