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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百年来魏晋至隋地方行政制度研究概况

时间:2009-7-24 13:54:42  来源:不详
时期的前秦、后秦所实行的护军制度是十六国时期所独有的一种军事编制与统治方式,其特征有四:一是护军既是军职名称,又是地方长官的名称;二是护军拥有实际统辖区;三是护军制是一种军政、军民合。一的组织机构与统治方式;四是护军制专为统治少数民族而设,是胡汉分治的特殊表现形式。护军制是由十六国时期少数民族进入中原以后新形势产生的政治需要决定的,也是少数民族存在的部落兵制的残留。周伟洲的《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护军制》(《边疆民族历史与文物考论》)认为护军制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机构州、郡、县制的补充,既是国家地方行政机构的名称,也是地方军政长官的名称。护军制形成确立于三国曹魏时期,西晋时基本废置,成熟于十六国时期,北魏孝文帝太和年间彻底废置。其渊源有二:一是秦汉以来的“护军”职官,二是秦汉以来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置的与郡县制不同的地方行政机构。其机构组织特点有二:一是护军制军府组成基本上属于军事之职官,而无地方郡县级文官;二是军府属僚多同于护军将军属官。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护军制对政权的巩固和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郑炳林《仇池国二十部护军镇考》(《西北民族研究》1991年第2期)认为仇池国设置护军的原因有三:一是仇池国主要是少数民族,不宜实行郡县制,护军镇戍制度便应运而生;二是战争的频繁;三是受前凉、前秦的影响。作者并对杨盛所设二十部护军的位置进行了考证。龚元建的《五凉护军考述》(《敦煌学辑刊》1994年第1期)对五凉政权中各护军的设置地点进行了考证,并指出有的护军独立于郡县之外,是一种军政合一的机构,有的扩军与郡县并行分权,是一种军事组织机构;前者主要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后者主要是军事重镇。
  宗主督护制与三长制。宗主督护制是北魏前期实行的、以宗法关系为维系纽带的、具有部分行政职能的、生产与自保相结合的基层社会组织制度。李凭《论北魏宗主督护制》(《晋阳学刊》1986年第1期)认为北方汉族社会中宗族组织的盛行是其产生的社会背景,该制确立的时间可能在永兴五年以后不久,主要在中原的汉族地区施行;《再论北魏宗主督护制》(《晋阳学刊》)1995年第6期)对实行宗主督护制的利弊及其为三长制所代替的过程进行了阐释,认为宗主督护制在实行初期缓和了拓跋统治者与中原地区的宗主豪强之间的矛盾,客观上增强了北魏王朝的经济实力,巩固了拓跋部在中原的统治;但与此同时,宗主豪强的势力也成长起来,成为中央集权的对立物,因此太和十年在李冲的建议下,实行了三长制。关于三长制设立的时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大致来说有太和九年说和太和十年说两种。太和九年说可参看缪钺的《北魏立三长制年月考》(《读史存稿》,三联书店1963年版)、朱绍侯的《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高敏的《北魏三长制与均田制的实行年代问题辨析》(《史学月刊》1992年第5期)等。太和十年说可参看唐长孺的《北魏均田制中的几个问题》(《魏晋南北朝史论丛》,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魏明孔的《北魏立三长、行均田孰先孰后》(《西北师大学报》1991年第2期)、侯旭东的《北朝“三长制”四题》(《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4期)等。关于三长制的实施效果,周一良的《从北魏几郡的户口变化看三长制的作用》(《社会科学战线》1980年第4期)以淮北郡县为例,说明北魏三长制建立后,在均田制和新租调制的配合之下,确曾达到了苞荫之户可出的目的。侯旭东的《北朝“三长制”四题》认为三长制实行后,从太和十年至十四年,朝廷搜括民产60万口,这与地方官员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三长制下,京畿地区称“三正”,外州称“三长”的制度并未得到严格的执行。“三长”的实际负担沉重,在乡村生活中的地位也不高,对地方豪强难有吸引力。
  地方机构改革。由于魏晋南北朝时代州、郡、县的滥置,使得北齐天保七年的并省州县与隋代文、炀二帝的地方机构改革尤为引人注目。杜俊《北齐天保七年并省郡县略析》(《河北师院学报》1986年第1期)认为北齐天保七年并省的主要是户口稀少之郡、侨置郡、双头郡与正光、孝昌以后新置郡,并省郡县后,裁减了大批官吏、减少了俸禄开支、减轻了人民的徭役负担,也多少挫抑了地方豪强势力。张连生《隋文帝并省州县说辨误》(《扬州师院学报》1984年第3期)对隋代文、炀二帝废置州县数目进行了考证,认为隋文帝时期从未有过与裁汰冗官、减轻农民负担、提高行政效率相联系的、堪称改革的并省州县之举,反而存在析置州县之举,并州省县的当是隋炀帝。杨希义《隋文帝罢天下诸郡一事质疑》(《中国史研究》1982年第4期)认为隋文帝在废郡和并省州县的同时,并没有也不可能进行“裁汰冗官”、“节省官禄”的彻底革新。其“存要去闲,并小为大”的机构调整,同后来隋炀帝大业三年的“改州为郡”、唐武德元年的“改郡为州”和天宝元年的“改州为郡”一样,只是“更相为名,其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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