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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百年来魏晋至隋地方行政制度研究概况

时间:2009-7-24 13:54:42  来源:不详
自秦代实行以来在名称上有诸多变化,两汉至隋地方行政上曾实行州县制,唐代实行道县制,宋代实行路县制,元代以来实行行省制,但是该制度加强中央集权的主旨未变。夏曰新的《关于东晋侨州郡县的几个问题》(《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11辑)对东晋侨州郡县的设置地点、形式、性质及其演变等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侨州郡县主要集中在江淮地区,多设置在军事重镇建康、京口、广陵、芜湖、襄阳、寻阳、上明、夏口等地。东晋政权设置侨州郡县,一般都是根据流民集团的本来籍贯。侨州郡县实际上是以乡里为纽带组织起来的武装军事集团,东晋主要是利用其作为军事基础,因而对侨州郡县实际进行管理的,不是侨州郡县所属州,而是侨置地区的军府。侨州郡县的守令多由军府僚佐担任。义熙土断对侨置州郡县的整顿,削弱了京口集团以外的侨州郡县的力量,随着京口广陵集团对全国控制的加强,其他侨州郡县在军事上的意义逐渐减小,永初元年,雍州侨郡由属军府向属州的变化,反映了侨州郡县性质的逐渐演变。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周振鹤《中央地方关系史的一个侧面一一两千年地方政府层级变迁的分析(上、下)》(《复旦学报》1995年第3期、4期)通过二千年来地方政府层级的变迁,透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变过程,指出在宋朝以前,历代中央政府都力图维持两级制的地方政府,以便强化对地方的管理与控制。李治安《论古代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化和若干制约因素》(《天津社会科学》1996年第4期)认为就中国古代的国情而言,以中央集权为主,适当添人地方分权的内容,应是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最佳选择。许正文《论西汉至隋州制性质变化与中央集权关系》(《陕西师范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从两汉至隋州制的的性质变化来阐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指出地方一级辖区过大,会从客观上形成地方长官称霸一方的物质和军事基础,在中央集权稍有削弱时,即会出现军阀割据,颠覆中央王朝的局面。薛军力《州的地方化与曹魏时期中央地方关系》(《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3期)认为曹魏时期,刺史没有成为割据地方的势力,反而对于稳定地方秩序,中央控制地方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关键在于曹魏政权中央力量的强大。
  地方官吏的考课与管理。陈琳国《试论魏晋南北朝地方官吏的考课》(《许昌师专学报》1991年第2期)对魏晋南北朝各个政权地方官吏的考课情况进行了考察,认为魏晋没有实施地方官吏考课制度,只有一些临时办法,东晋只在司马睿时期有以人谷多少为内容的考课太守制度,南朝地方官吏的考课仍以输入赋税多少为主。北魏有较完备的考课制度,东魏、北齐的考课有名无实,西魏、北周的考课卓有成效。张文强《魏晋北朝考课制度述略》(《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5期)对魏晋北朝地方官吏考课制度的发展变化进行了考察,认为魏晋考课大体循汉旧法,北朝基本是继承魏晋之法,但又多所创革,主要表现在考课由三公转为尚书省考功曹主管、考课年限的缩短、考课之赏罚与官品阶相结合等方面,对隋唐的考课有直接的影响。这些发展变化受到当时政治制度、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和影响。杨钰侠《北魏地方官吏考课制度述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7年第6期)则重点考察了北魏地方官吏考课的发展过程,将北魏地方官吏考课制度分为草创(道武帝至文成帝)、形成(献文帝、冯太后至孝文帝)、完善(宣武帝)与衰败(宣武帝后期至北魏结束)四个时期,认为在此过程中,北魏统治者在吸取前代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地修正和完善其考课制度,同时又有所创新。陶新华《魏晋南朝中央对地方军政官的管理制度研究》(巴蜀书社2003年版)对魏晋南朝中央对地方军政官的管理制度研究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政权军事化的大背景下进行讨论的.他全方位揭示了中央对府主与下属关系的干预和效果及确立府主身份与指挥权的信物、地方军政官的法律制度与权利制度、与地方军政管理有关的职官制度和文书制度,最后分析了地方军政官频繁变乱的条件和原因。对这一时期地方军政官的管理制度进行了评价。
  以上是近百年来国内魏晋至隋地方行政制度研究的概况,虽然成果较多,但无论是第一时期还是第二时期研究的焦点主要是与军事有关的地方行政制度,对地方行政制度的主体州郡县及其长官的研究还较少,有待以后进一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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