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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祀畤考

时间:2009-7-24 13:54:53  来源:不详
礼崩乐坏,社祠比起《礼记·祭法》的记载来系统尚不完善,性质亦偏重于“淫祀”。《礼记·祭法》:

  “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为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

  《祭法》记载的社祀分公社、私社两个系统。公社从中央到地方是大社——国社——置社。大社是整个国家的保护神,国社是诸侯一国之保护神,大夫有国君赐的采邑,又是家族的家长,成群立社为置社,这种社同时又是民间乡里组织的基本形式[26]。私社是王社、侯社,分别象征王有天下土地、诸侯有一方领土。汉初(武帝以前)这个体系尚未完备。汉二年大社已建立。《汉书·萧何曹参传》:“汉二年,汉王与诸侯击楚,(萧)何守关中,……为令约束,立宗庙﹑社稷﹑宫室﹑县邑……”《汉书·郊祀志》王莽要求立官稷时追忆汉初:“……圣汉兴,礼仪稍定,已有官社,未立官稷,”颜师古注引臣瓒曰:“高帝除秦社稷,立汉社稷,礼所谓太社也。时又立官社,配以夏禹,所谓王社也,见汉祀令。”则汉初所立汉社稷是《礼记·祭法》所说的“太社”,官社则是“王社”。其中汉社稷即太社是汉的公社,它是郡县之社的上级,象征国家政权领有天下土地;官社则是私社,象征刘氏领有天下。以夏禹配,则是祭祀先王,象征汉继承古来的正统。
  这是最高级别的汉社。诸侯王的国社系统此时尚未完善,要到武帝时才完整建立[27]。郡县之社的系统则在汉初得以逐渐完善。《汉书·郊祀志》记高祖二年“因令县为公社”,颜师古注引李奇曰:“犹官社”,则各县皆有官社。此前乡、里皆有社。《汉书·郊祀志》记高祖祷丰枌榆社,颜师古注引晋灼曰:“枌,白榆也。社在丰东北十五里。”并说“以此树为社神,因立名也”,这是乡社。而《汉书·陈平传》记平曾为社宰,则里有社。乡社往往是私社。《汉书·五行志第七中之下》元帝建昭五年,因兖州刺史浩赏禁民私自立之社,吏伐断了山阳橐茅乡社的大槐树,颜师古注引张晏曰:“民间三月九月又社,号曰私社。”臣瓒曰:“旧制二十五家为社,而民或十家五家共为田社,是私社。”
  民间之社有季节尝新之祀。《汉书·食货志》:“今一夫挟五口,治百亩,……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则春秋祠社之钱要农夫们分担。《汉书·郊祀志》记高祖十年春,“有司请令县官以春二月及(《封禅书》有“时”)腊祠(社)[28]稷以羊豕。民里社各自以裁(财)祠。”颜师古注为民间各以丰俭祭祀社神。则从国家到民间的社皆于春、腊及四时祭社,这是将对社的例行祭祀规范化。
  不仅中原,匈奴亦有社。《汉书·匈奴传上》记匈奴杀李广利以祭社。从性质看,汉初社祀有浓重的因地而异甚至淫祀的色彩。社神多为树,但滨海亦有石。《汉书· 郊祀志》宣帝祠蓬山石社石鼓于临朐,结合《地理志》齐郡临朐有蓬山祠,则祠中之社为石。匈奴杀李广利祭社令人想到《左传》中被宋司马子鱼斥为“淫昏之鬼”的东夷杀人而祭的次雎之社[29]。还有因祭祀私人所立的社。《汉书·季布栾布田叔传》栾布于文帝时为燕相,“燕齐之间皆为立社,号曰栾公社。”又有巫社。《汉书·刘屈牦传》记载屈牦被内者令告发,罪名是“使巫祠社,祝诅主上,有恶言”,则此社为能作祟于人的淫祀之神。
  总之,汉初的社祀继承自战国、秦自发性社祀遍布的格局,但太社、县社的确立,标志着汉王朝对社祀的管理已经开始。社的层层相属,社神淫祀部分日渐被清除是日后社祀发展的大势所趋。

小结

  至此,本文对汉初祀畤的考察告一段落。从上文考察看,汉初的祀畤还是相当零散的,无论是长安祠官领有的梁巫、晋巫,还是《汉书·地理志》记载的各地祭祀,或是汉代遍布各地的民间社祀,都如遍地开花一般存在,且性质驳杂,数术、星占、五行、神仙说各有影响,自发的简单祷祠占了多数。这是战国、秦以来各地原生性祭祀大量暴露的结果。但在秦废墟上重建的汉朝进行文化统一是历史的必然,而对祭祀的清整,并重建一种主流的祭祀是文化统一的重要内容。汉初在政治统一的背景下建立成体系的国家祭祀,就是清整和重建王朝祭祀的开端。于是有了雍五畤的完善以及它和德、符运说的结合,有了长安祀官和太社的建立,许多原先民间自发的祭祀被收归长安祀官统领,太社则是新建汉王朝的保护神。虽然这一时期神灵们的性质并没有发生质变,但随着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儒生、经师、思想家们辈出的年代到来,以一种新的,与汉王朝政治格局相适应的,适合统治者和主流社会需要的祭祀体系取代汉初祀畤,就成为时间的必然。
  最后需要一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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