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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黄大战”的考古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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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黄大战”的考古学研究(6-13)

时间:2009-7-24 13:54:59  来源:不详
骨在青年段女性尚略多于男性,说明在半坡类型中女性寿命偏低、在育龄期死亡率较高可能是一事实。陈铁梅先生根据元君庙、史家、横阵、姜寨、柳湾、邳县大墩子、殷墟中小墓的人骨资料分析,认为“我国新石器时代女性在二十四、五岁,完全性成熟之前的相对死亡率显著高于同年龄段的男性”(陈铁梅《中国新石器墓葬成年人骨性比异常问题》,《考古学报》1990年第4期),说明女性寿命偏低、在青年段死亡率高于男性在新石器时代可能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但是女性寿命偏低,在育龄期或青年段死亡率高与成年男女性比异常问题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女性在青年段死得多,中、老年段死得少,男性在青年段死得少,中、老年段死得多,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男女两性应该大体上是平衡的。有一种观点认为,青年个体骨骼钙含量低,其保存情况将不如中、老年个体的骨骼,青年女性和儿童骨骼都不如男性更易保存下来,所以这也可能是造成男女性比异常的一个原因(陈铁梅《中国新石器墓葬成年人骨性比异常问题》)。但是这种推测并不为考古材料所支持:龙岗寺墓地和横阵墓地都是女性尸骨多于男性,姜寨二期青年段恰恰是女性多于男性;不仅如此,半坡类型多人二次葬中都有为数不少的孩童尸骨,如姜寨二期有100多具,史家墓地有52具,元君庙墓地有37具,横阵墓地也有10来具(宋镇豪《从社会性意义探讨仰韶时期居民的疾病和生死》)。因为是二次葬、捡骨葬,它们尤其能够证明青年女性尸骨、儿童尸骨因为纤细、钙含量低不易保存的说法是难以成立的(史家墓地43座墓坑系一次性结构、设计为龙虎构形,墓坑人骨有严密的天文历法数理关系,证明没有一具人骨以及儿童尸骨腐化分解,参见拙稿《渭南史家墓地的新认识》)。故成年女性寿命偏低、育龄期女性死亡率高、“女性尸骨不易保存”均不是半坡类型多人二次葬中男性尸骨远远多于女性的原因和理由。
  王仁湘先生认为原始人类通过溺杀女婴从而达到控制人口过速增长之目的,故导致成年男女性比异常;陈铁梅赞成这种观点,同时国外也有人持类似的观点(王仁湘《原始社会人口控制之谜》,《化石》1980年第4期;陈铁梅《中国新石器墓葬成年人骨性比异常问题》)。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也是难以成立的:其一,根据比较系统的资料,成年男女性比异常与多人二次葬有直接的关系即“二次葬有增大墓地中男性个体比例的倾向”,而且墓地中反映出成年男性人口比成年女性多些主要“限定于中原地区”,“因为对于相应时期的甘青地区、山东苏北地区以及长江流域和我国南方,人骨性比鉴定属正常范围的墓地数均占一半或一半以上”(陈铁梅《中国新石器墓葬成年人骨性比异常问题》)。所谓“中原地区”新石器时代男女性比异常现象实际主要指的是半坡类型中的多人二次葬,更明确地说主要是指华县元君庙、姜寨二期、渭南史家这几处仰韶文化墓地(半坡和北首岭两遗址男女性比也“高度异常”,但前者仅发掘一部分,后者仅鉴定了一小部分人骨,均不是完整的村落和墓地资料)。所以“溺杀女婴”与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有直接的对应关系,但是根据考古材料恐怕很难论证其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其二,多人二次葬既然是集聚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尸骨集体埋葬而成,无论处于母系、父系或母系向父系过渡时代,它都是血缘观念浓厚、看重骨肉亲情、“血浓于水”这种思想观念和情感的表现,溺杀女婴之说与此扞格难通。其三,同是多人二次葬、文化类型相同,元君庙、史家、姜寨二期等墓地均是男性远远多于女性,但横阵墓地却是女性略多于男性,同时男女性比歧异的多人二次葬墓地也存在一些墓坑女性多于男性的情况,如史家墓地M3葬人骨23具其中男8女11儿童4,M28葬人骨29具其中男12女14童3,M34葬人骨32具其中男l2女15童5(西安半坡博物馆、渭南县文化馆《陕西渭南史家新石器时代遗址》)。如果半坡类型多人二次葬墓地、墓坑系因血缘关系、自然死亡而致,那么为什么有些家族、氏族、部落要溺杀女婴,而有些家族、氏族、部落又不溺杀女婴致使女性成员反而略多于男性呢?如果溺杀女婴之说成立,当时必然等级森严或者土地私有(前者迫使他族控制人口,后者导致我族自行控制人口),而这与多人二次葬现象本身又是不相容的(因为几乎所有的考古学者都是从血缘、亲情的角度去理解多人二次葬的),而且等级森严、土地私有都不可能发生在仰韶时代。其四,从血亲说,多人二次葬中那些葬人特多的墓坑积累尸骨所需时间可能长达百年甚至更久,这本身便存在着悖论(即时间不上百年积累不到数十具人骨,但时间长达百年才集中尸骨埋葬其间必定有大部分人不能对其亲人实施二次葬,这与二次葬的旨义恰恰是相违背的,详后)。如果其间同时又存在溺杀女婴以控制人口增长,则如史家墓地M5、M43积累四、五十具尸骨,如姜寨二期M205、M358积累八十多具尸骨所需时间必然更长,溺杀女婴以控制人口与积累尸骨之间陷入互相掣肘、互相矛盾的境地,二者难以两全。其五,我们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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