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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令与秦汉政治再探讨——兼论月令源流

时间:2009-7-24 13:55:15  来源:不详
为官学的儒家经书。下面分而论之。

前文已述,秦武王二年《田律》中一些与时令宜忌有关的律令,相当一部分为吕后二年《田律》所继承。从文献来看,汉代许多时令制度和习俗也是承秦而来。《汉书·高帝纪上》载高帝二年(前205):

  二月癸未,令民除秦社稷,立汉社稷。施恩德,赐民爵。蜀汉民给军事劳苦,复勿租税二岁。关中卒从军者,复家一岁。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以十月赐酒肉。

《吕氏春秋·仲春纪》:“择元日,命人社。”陈奇猷校释引孙蜀丞先生语曰:“《月令》、《淮南》‘人’并作‘民’,此疑因唐讳而未经改正者。”[25]高帝在二月命立汉社稷,与月令行事正相吻合,在春季“施恩德”则是月令春令的主要内容。但是诏令颁于高帝二年,当时楚汉战争鏊战正酣,高帝不可能在此年即有意按照月令的精神制定国策,因此,应当设想高帝的这一诏令是根据习惯法制定的,不仅当时有二月社的习俗,而且于春季布德施惠也是春秋战国以来的政治传统。
  高帝在位期间一直奉行“布德施惠”的春季政策,如正月赦天下(二年、五年、九年、十一年)、鼓励生育(七年);二月赐民爵(二年)、复租税徭役(二年)、置三老(二年)、省献赋(十一年)、进贤良(十一年);三月奖励士卒(八年)。其后的惠帝、高后在春季也以施恩德为主要施政原则,惠帝四年正月曾“举孝悌力田者复其身”,三月“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挟书律”,高后元年正月“除三族罪、妖言令”,二月“置孝弟力田”。但是,除了高帝时曾“法天地,顺四时”制定了一套天子春夏秋冬四时服制外,[26]没有迹象表明高、惠、高后时期已经开始有意依据月令制定国策,却有一些相反的证据。如惠帝在位期间曾三次在正月进行“城长安”的活动(元年、三年、五年),而《吕纪》规定是月“无置城郭”。
  西汉王朝于春、秋两季实施的养老政策也应是承秦而来。前文已述,文帝元年三月曾令有司对八十、九十以上老人具养老受鬻法。从诏中“闻吏禀当受鬻者,或以陈粟”之语,可知文帝即位以前就应有以粟鬻养老之法。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傅律》证实吕后二年(前186)时已把对年九十以上者月禀米的规定载入法律,简354:

  大夫以上[年]九十,不更九十一,簪  九十二,上造九十三,公士九十四,公卒、士五(伍)九十五以上者,禀  米月一石。

从《汉书·武帝纪》所载武帝建元元年(前140)夏四月诏来看,这条律令又被称作“受鬻法”:

  古之立教,乡里以齿,朝廷以爵,扶世导民,莫善于德。然则于乡里先耆艾,奉高年,古之道也。今……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为复子若孙,令得身帅妻妾遂其供养之事。

武帝说“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显然指的是《二年律令·傅律》的规定。武帝诏为何提吕后二年的傅律,而不提文帝时所具令,不禁让人感到疑惑,文帝元年所具养老受鬻令是否成为制度亦因此成了问题。
  “受鬻法”的建立早于吕后二年应该没有疑问,根据一些迹象推测,高帝时可能已有此法。高帝时推行了一系列养老措施,前引《高帝纪》高帝二年二月下诏,令县、乡置三老,对三老实行免徭戍、十月赐酒肉的优惠政策。1959年和1981年武威出土了两件王杖诏书简,两简均有一段相似的文字:“高皇帝以来至本始二年,朕甚哀怜耆老高年,赐王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吏民有敢骂詈辱者,逆不道,得出入官府节第,行驰道中,列肆贾市租比山东复。”[27]已往学者多认为赐王杖制度始于宣帝本始二年(前72),但是张家山汉简的出土推翻了这一说法,载于《二年律令·傅律》的简355条规定:

  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年七十一,簪袅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伍)七十五,皆受仗(杖)。

据此,正如王杖简文字所表述的赐王杖制度应始于高皇帝。依此类推,高帝时可能也有了“受鬻法”。
  高帝时期的一系列养老制度可能是承秦而来。禀米和受杖的标准是爵位,即透露出它与秦制的渊源。乡置三老的制度即明确为秦制。《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载:“十里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皆秦制也。”《风俗通》载:“俗说高祖与项羽战,败于京索,遁丛薄中,羽追求之。时鸠正鸣其上,追者以鸟在无人,遂得脱。后及即位,异此鸟,故作鸠杖以赐老者。案少皞五鸠。鸠民者,聚民也。《周礼》:罗氏献鸠养老。汉无罗氏,故作鸠杖以扶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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