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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与秦汉继承法

时间:2009-7-24 13:44:22  来源:不详

  摘要:根据《二年律令》的材料,代已有较完备的《置后律》。睡虎地秦简中的“后”字过去一直被理解为“后子”是片面的。“后”还有“继承人”之意。但《置后律》所规范的继承是一种身份继承即政治权利的继承,其次才是财产的继承。自江苏仪征胥浦101号汉墓出土先令券实物以后,学术界就有关中国古代是否存在遗嘱继承制度展开了讨论,其实,析产分家是古代财产继承的主要方式,《二年律令》中有“先令券书”的条文,可证“先令券书”只是家产析细见证而非遗嘱。

  关键词:《二年律令》;《置后律》;后子;身份继承;继承 
  
  关于秦汉继承制度,以往限于材料,未能有确的说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置后律》是研究秦汉后子制度及身份继承制度的重要资料,公布伊始,便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一些学者纷纷撰文发表自己的见解。其中,关于《置后律》的法律渊源及秦有无《置后律》的问题、睡虎地秦律及《二年律令》中后子的含义问题、《置后律》的性质及原则问题,还有自江苏仪征胥浦101号汉墓出土了先令券实物以后,学术界就有关中国古代是否存在遗嘱继承制度展开了讨论。因《二年律令》中有关于“先令券书”的条文,因此这一争论又得以持续。我们在此拟据张家山汉简《置后律》中的材料,探讨其在中国古代早期继承史上的意义以及秦汉身份继承制度的特质。
  
  一、秦律中应有《置后律》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既然有较完备的《置后律》,那么,秦律中有无《置后律》呢?高敏先生指出有两个可能:一是《睡虎地秦简》中无《置后律》,是由于出土的秦律并非秦律的全部内容造成的;二是秦律本来就没有《置后律》。他本人倾向于第二种估计,并认为这是从《置后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的特征而得知的。但高先生所举事例仅是胡亥以少子身份得以继承帝位,而扶苏嫡长子继承帝位的权利未得到法律保护。其实,在《二年律令》未公布以前,张建国先生已注意到张家山汉简中的《奏谳书》案例21中的一条涉及当时继承问题的法律规定,即汉初案例里所说的“置后之次”。他认为睡虎地秦简中的“后”字一直被理解为“后子”是片面的,“后”还有“继承人”之意,不限于嗣子,至少包括死者最亲近的直系亲属。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其中有一部分是议罪案例的汇编,叫《奏谳书》。在《奏谳书》里引用了一些秦汉时期的法律条文。由整理者编号为21的西汉初年案例,有一条涉及当时继承问题的法律规定,大约属于秦末或者汉初时期正在使用的法律,原文如下:“故律曰:死夫(?)以男为后。毋男以父母,毋父母以妻,毋妻以子女为后”。案例中还有部分内容直接与这条律文相联系,如:“律,死置后之次;妻次父母;……以律置后之次人事计之,……妻之为后次夫父母……”,等等。律文的意思是说,成年男性死了,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其下一代中的男性也就是儿子(如有数个儿子大约适用嫡长子继承制,但这一点律文中没有说明)。当没有儿子时,才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那就是死者的父母。根据案例里“妻之为后次夫父母”一句,可知是说妻作为继承人的顺序是排在丈夫的父母(即公婆)之后。按此意思推论,正式律文中,“毋男以父母”应是“毋男以父母为后”的意思,而这个“后”不等于“后子”,很明显,此“后”即“继承人”的一个例证,文书中下两句也应做同样的理解。第三顺序是死者之妻,当没有前两种人(一种是死去的成年男性的儿子,一种是同一死者的父母)时,方由其妻继承。第四顺序是死者的子女(死者的女儿)。这里既称故律,显然是指在西汉初年还被完全行用的秦律。我们注意到,《睡虎地秦墓竹简》:
  战死事不出,论其后。有(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
  意思是在战争中死事不屈,应将爵授予其子。如后来察觉该人未死,应褫夺其子的爵位,并惩治其同伍的人;那个未死的人回乡,作为隶臣。整理小组指出:“死事,死于战事,《吴子·励士》:‘有死事之家,岁使使者劳赐其父母,著不忘于心。’论其后,将因军功应得的爵授予其子,参看《秦律十八种》中的《军爵律》‘从军当以劳论及赐’条。”
  《睡虎地秦墓竹简》规定:“从军当以劳论及赐,未拜而死,有罪法耐迁其后;及法耐迁者,皆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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