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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与秦汉继承法

时间:2009-7-24 13:44:22  来源:不详
)子,以孺子□□□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侯(后)子为公乘,(五大大)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367)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袅,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袅后子为公土,其毋适(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368)”有学者指出:汉人虽不禁娶妾,然嫡庶之别颇严。嫡子庶子,地位亦颇不同。《后汉书·王符传》:“安定俗鄙庶孽,而符无外家,为乡人所贱,自和、安之后,世务游宦,当堃更相荐引,而符独耿介不同于俗,以此遂不得升进。”《后汉书·公孙瓒传》:“家世二千石,瓒以母贱,遂为郡小吏。”《三国志·公孙瓒传》注引《典略》载瓒表袁绍罪状,有云:“春秋之义,子以母贵。绍母为婢使,绍实微贱,不可以为人后,以义不宜,乃据丰隆之重任,忝辱王爵,损辱袁宗。”是正嫡与庶孽,进取之途大有殊异也。以财产论亦然。《汉书·景十三王传》:“常山宪王舜,有不爱姬生长男税,雅不以棁为子数,不分与财物。太子代立,又不收恤榄。”《汉书·卫青传》:青“少时归其父,父使牧羊。民母之子皆奴畜之,不以为兄弟数”。服虔注日:“民母,嫡母也”,则贵族与民间皆然矣。但根据《置后律》,汉初置后,无嫡子亦可以立庶子。嫡庶之别尚未如后世那样壁垒森严。此外值得强调的是,置后特别是列侯置后需血统纯正。如《汉书·樊哙传》:“汉文帝立,乃立(樊)哙庶子市人为侯,复故邑。薨,谥曰荒侯。子佗广嗣。六岁,其舍人上书曰:‘荒侯市人病不能为人,令其夫人与其弟乱而生佗广,佗广实非荒侯子。’下吏,免。”《汉书·赵充国传》:赵充国“谥日壮侯。传子至孙钦,钦尚敬武公主。主亡子,主教钦良人习诈有身,名它人子。钦薨,子岑嗣侯,习为太夫人。岑父母求财无已,忿恨相告。岑坐非子免,国除。”又如《艺文类聚》卷35所收《风俗通义》的佚文:“平原郡谳,胡谭娶周碧为妻,谭阴阳不属,令碧与李方、张少奸通,冀得其子。”
  张家山汉简《置后律》还有这样的法律规定:“死,其寡有遗腹、须遗腹产,乃以律为置爵、户后。(376)”令人吃惊的是,在《罗马十二表法》中竞有完全相似的条文:“十二铜表法第四表第四条:尚在娘胎的小孩可享有合法继承权,小孩如在父亲逝世以后十个月出世,不得享有合法继承权。”这显然是来自古老的习惯。此外,张家山汉简《置后律》:“死毋后而有奴婢者,免奴婢以为庶人,以□人律□之□主田宅及余财。奴婢多,代户者毋过一人,先用劳久、有(382)□子若主所言吏者。(383)”死毋后以奴婢为继承人。这一法条也有着古老的渊源。原来,在许多国家奴隶社会的早期阶段,因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和影响,奴隶制一般都不会超出家长制奴隶制这一类型。家长制奴隶制与发达奴隶制有明显的不同之点,这因为前身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某些氏族制的残余。他最初是由养子制度演化而来,故奴主常把奴隶当作家庭成员看待,从奴隶对奴主的称谓上就能看出,如周达观《真腊风土记》记古真腊的情况是:“人家奴婢,皆买野人以充其役,呼主人为巴驼,呼主母为米:巴驼者,父也,米者,母也。”……奴隶在衣着、饮食方面与主人也没有很大的差别。《后汉书·李善传》:“李善字次孙,南阳洧阳人也,本同县李元苍头也。建武中疫疾,元家相继死没,唯孤儿续始生数旬,而赀财千万,诸奴婢私共计议,欲谋杀续,分其财产。善深伤李氏而力不能制,乃潜负续逃去,隐山阳瑕丘界中,……续年十岁,善与归本县,修理旧业,告奴婢于长吏,悉收杀之。……”传文表明如果李元家惟一的继承人惨遭杀害,则符合户绝可由奴婢继承家产的法律规定,也反映出古老的习惯行用的时间是相当漫长的。
  《二年律令·置后律》的公布,还有助于解决秦汉三国史上的一些疑难问题。有学者认为:按照《三国志·吴志》的记载,三国时孙吴豪门地主的劳动队伍还有兵,兵是官兵,私家却可以加以役使。《三国志·吴志》卷6《宗室传》:孙贲死,“子邻嗣。邻年九岁,代领豫章,进封都乡侯”;卷9《吕蒙传》:“时蒙与成当、定、徐顾屯次比近,三将死,子弟有幼弱,权悉以兵并蒙。蒙固辞,陈启顾等皆勤劳国事,子弟虽小,不可废也。书三上,权乃听”;卷10《凌统传》:“父操中流矢死。统年十五。左右多称述者。权亦以操死国事,拜别部司马,行破贼都尉,使摄父兵。(统卒)二子封年各数岁,权内养于宫,及八九岁,追录统功,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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