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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与秦汉继承法

时间:2009-7-24 13:44:22  来源:不详
受其爵及赐。其已拜,赐未受而死及法耐迁者,鼠(予)赐。”整理小组注:“后,即后子。《荀子·正论》注:‘后子,嗣子。”’意思是有军功的人还没拜爵便死了,只要他的“后”没有犯被耐迁的罪,是可以继受爵位和赏赐的。此外,秦简《法律答问》还有:“士五(伍)甲毋(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以及“‘擅杀、刑、髡其后子,谳之。’可(何)谓‘后子’?官其男为爵后,及臣邦君长所置为后大(太)子,皆为‘后子”’这两条相关的材料。
  随着张家山247号墓出土汉简的公布,秦简中“后”及“后子”的丰富内涵被逐步揭示出来。张建国先生指出:“这条律文之所以弥足珍贵,是由于它规定了继承法定顺序,即案例里所说的‘置后之次’。以前睡虎地秦简中的‘后’字一直被理解为‘后子’,现在案例说明‘后’的含义要远超过‘后子’的含义,或者说‘后子’仅是‘后’概念中的一个分概念。‘后子’指‘嗣子’没有问题。‘后’则是‘继承人’之意,不限于嗣子,至少包括死者最亲近的直系亲属。本案例最为宝贵的资料是法律有关直系亲属中继承权顺序的规定,这在文书中特别地被称作‘置后’。它的意义在于,除了有关爵位的继承外,应该也包括了民事意义上的财产继承问题。现代法律所讲的继承顺序是说:有前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后一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前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下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秦律正是按这原则排定。所不同的是,现代法律一般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所有直系亲属,他们之间不再加以区别,即他们同时都有相同的继承权;而在这一古代律文中,即使是直系亲属,其继承权也有先后之分。因此这条律文的内容,显然比我们以前仅知的嫡长子继承制要丰富了许多,使我们增加了有关古代早期民事法方面的知识。”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律文如下:
  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适(嫡)子,以孺子□□□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侯(后)子为公乘,(五大大)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367)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袅,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袅后子为公土,其毋适(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368)
  □□□□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369)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产,毋男同产以女同产,毋女同产以妻。诸死事当置后,毋父母、妻子、同产者,以大父,毋大父(370)以大母与同居数者。(371)
  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令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产(379)子代户。同产子代户,必同居数。弃妻子不得与后妻子争后。
  以上引文不仅证实了张建国先生的推论,而且第379—380简在原来推断的四个顺序外还补充了第五顺序:毋女令孙;第六顺序:毋孙令耳孙;第七顺序:毋父母、妻子、同产者,以大父即祖父继承;以及第八顺序:毋大父,以大母即祖母与同居数者即其他在同一户籍上的亲属继承。还有,前引“故律日:死夫以男为后。毋男以父母,毋父母以妻,毋妻以子女为后”中“子女”一词。究竟是指“未成年子女”还是子一代中的女性即“女儿”呢?无法确知。根据汉代史料中“子女”一词的用法,张建国先生认为其意是指后者即死者的女儿。例如在《后汉书·章帝八王传》中便提到河王的“子女十一人皆为乡公主、食邑奉。”这些当公主的子女当然只能表明他们是女性。张家山汉简《置后律》的第四继承顺序正好是女子。这同时也证明了张家山汉简《置后律》同秦律间的渊源继承关系。有可能前面所引故律即秦《置后律》。但是,在第369—371简的继承顺序与第379—380简有所不同。其中,女儿的顺序提前为第二顺序,妻子却在同产之后为第七顺序,其中的缘故,我们还不得而知。
  
  二、《置后律》的性质及原则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以律为置爵、户后(376)”表明当时的身份继承包括爵位继承与家长地位的继承。其主要办法及原则除规定了法定的继承顺序外,还有如下几点。我们拟据张家山汉简《置后律》的条文进行归纳:
  □先以长者、有爵者即之。爵当即而有物故,夺□,以其数减后爵。其自贼杀,毋为置后。(375)
  死,其寡有遗腹者、须遗腹产,乃以律为置爵、户后。(376)
  父母及妻不幸死者已葬卅日,子、同产产、大父母、大父母之同产十五日之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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