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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与秦汉继承法

时间:2009-7-24 13:44:22  来源:不详
延母徐氏纪产碑》也只是一块家产析细见证碑,根本不是什么遗嘱。新近出土的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有一件光和六年(183)“监临湘李用、例督盗贼殷何上言李建与精张诤田自相和从书”,是一件争田产的民事纷争,原告李建诉称,其外祖父精宗无子,为其女精姃招赘婿李升,生长女替、长子建(即原告)、次子颜、次女条。其后外祖父精宗、母精妊相继亡故,有余产及田十三石,丧事处理完毕后,赘婿李升返回本乡,因替、建皆幼小,外祖父精宗之弟精张、精昔自作主张,耕种外祖父精宗及母精姃所遗留的田地八石。李建成人后向官府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被强占的田地。最后以当事人和解,精张、精昔返还田地六石给李建结案。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当时遗产继承的一些原则,独女可继承家产,嫡子可继承家产,赘婿无权继承家产,兄弟可适当分给遗产;但是尚未见到遗嘱继承,也未见到严格的法定继承办法,沿袭的仍然是分家析产的一套办法。故两造可以按民事纷争自行和解。而且按照计算,田一石相当于旧制六亩三分,田十三石也是一块不小的田产。
  现在张家山汉简户律中的条文更为我们提供了胥浦《先令券书》非遗嘱的有力论据。先令一词固然有“遗令”之意。《汉书·扬王孙传》:“及病且终,先令其子曰:吾欲赢葬以返吾真,必亡易吾意……”颜师古注“先令为遗令”这显然是根据上下文意做出的解释。其实何尝不可解释为“预先”、“事先”的意思。家长为防止子弟争执产业,在生前便将家产析细分家。张家山汉律有关先令券书的规定在《户律》、《居延汉简甲乙编》有“□知之,以父先令,户律从□(202.10)”,可知先令与户籍有关,进一步可推知:由于分家一定要变更户籍,因此张家山汉律有关先令券书的规定在《户律》而非《置后律》的缘故就很明显了。因此,在张家山汉简《户律》中关于“先令券书”的规定应是关于家产析细、分家文书的制定程序及其效力原则的规定。张家山汉简《户律》中与之并行的其他条文也可成为证据。“民大父母、父母、子、孙、同产、同产子,欲相分予奴婢、马牛羊、它财物者,皆许之,辄为定籍(337)”;“诸(?)后欲分父母。子、同产、主母、段(假)母,及主母、叚(假)母欲分孽子、叚(假)子田以为户者,皆许之(340)”。可见分家析产遵循自愿原则,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此外,张家山汉简《置后律》::“□□□□长(?)次子,□之其财,为中分(385)。”整理小组指出:“中分,平分”。可见子大析产,兄弟均业的原则业已确立,并被后来的律所继承。我们注意到《后汉书》卷39范晔总述论及薛包的事迹:安帝时,汝南薛包孟尝,好学笃行,既而弟子求财异居,包不能止,乃中分其财,奴婢引其老者,曰:“与我共事久,若不能使也”。田庐取其荒顿者,“吾少时所理,意所恋也。”薛包在分家时,一味谦让。许武则不然。《后汉书·许武传》:“祖父武,太守第五伦举为孝廉,许以二弟晏、普未显,欲令成名。乃请之日:‘礼有分异之义,家有别居之道’。于是共割财产以为三分,武自取肥田。广宅、奴婢强者,二弟所得,并悉劣少。”可见当时分家时,大家都要争肥田和强壮奴婢。
  总体说来,从张家山汉律中我们可以窥见秦汉时期法定身份继承以及以析产均业为办法的财产继承制度,但是未见到遗嘱继承制度。有学者指出:“探讨中国古代的遗嘱继承问题,首先应将其视为一项法律制度,必须以法律条文为依据,实例只能作为旁证材料。而不能本末倒置,以个例推测制度”。有学者还指出:“古代中国没有民法,止有刑法和行政法。民法是保障人民的民事权益的法,首重人权与物权。刑法是一个政权维持其统治秩序和行政规范的法。说者谓古律有户婚之篇,有婚姻、田土、斗殴、赌盗之条,是亦保护私人所有权者也。从表面上看,这话似乎有理,实乃对律条未究本根之误会。它保护的是藉以产生赋役的私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使用权,而不是对它的所有权。对中国古代刑律的超越乎此的解释,都不符合刑律的原义。那是受了近代民法概念影响,歪曲了对古刑法的理解,把‘一家之法’人民化了,把古代中国近代化了。”我比较同意这一见解。至于古代中国为什么不存在遗嘱继承制度,其范围已超出本文的论述范围,就不予论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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