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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与秦汉继承法

时间:2009-7-24 13:44:22  来源:不详
(377)
  同产相为后,先以同居,毋同居乃以不同居。皆先以长者。其或异母,虽长,先以同母者。(378)
  后妻毋子男为后,乃以弃妻子男。(381)死毋后而有奴婢者,免奴婢以为庶人,以□人律□之□主田宅及余财。奴婢多,代户者毋过一人,先用劳久、有(382)□子若主所言吏者。(383)
  女子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弃妻,畀之其财。(384)
  □□□□长(?)次子,□之其财,为中分。其共为也,及息。婢御其主而有子,主死,免其婢为庶人。(385)
  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后者爵。其不当为户后,而欲为户以受杀田宅,许以庶人予田宅。毋子、其夫;夫(386)毋子,其夫而代为户。夫同产及子有与同居数者,令毋贸卖田宅与入赘。其出为人妻若死,令以次代户。(387)□□□不审,尉、尉史主者罚金各四两。(388)
  当置后,留弗置后过旬,尉、尉史主者罚金各□两。(389)
  尝有罪耐以上,不得为人爵后。诸当拜爵后者,令典若正、伍里人毋下五人任占。
  第一,现代法律一般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所有直系亲属,他们之间不再加以区别,即他们同时都有相同的继承权;而在《置后律》中,即使是直系亲禹,其继承权也有先后之分。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其下一代中的男性也就是儿子,如有数个儿子大约适用嫡长子继承制,具体来说是先嫡子后小妻、偏妻孽子;先后妻子男后弃妻子男的原则。此外,还保证遗发子的继承权。
  第二,兄弟间置后,同胞兄弟,先以同一名籍者为先,没有同一名籍者,才轮到不在同一名籍者;有异母兄弟,不是以年龄而是以同母为先。
  第三,主人户绝时,奴婢可代为户后,继承主家的田宅财产。
  第四,女子为后者的地位及财产的自主权:女子为后而出嫁者,其田宅将带至夫家,若丈夫死去或被休弃,将重新成为家长单独立户,其从前的财产也将带回。这与《礼记·杂记下》注引“律,弃妻畀所赍”是完全一致的。
  第五,寡妇为户主的置后次序:寡妇为后不得买卖自家的田宅,不得招夫上门;寡妇为后又嫁人者并死去,按法律规定置后。
  第六,管置后事务的尉、尉史在办理置后事宜中玩忽职守、超过时限的罚则。
  第七,置后的时效:父母、妻安葬完毕30天之内,子、同产产、祖父母、祖父母的同产安葬完毕15天内必须到官府办理。
  第八,置后的身份限制:自贼杀者不得置后,犯罪被处以耐以上刑罚者不得继承爵位。这与秦简《军爵律》的规定完全一致。
  由此可见秦汉时的身份继承制度已规定得相当细密完备,我们认为这种法律规定有着相当古老的渊源。那么,秦汉《置后律》在中国古代早期继承史上的意义以及秦汉身份继承制度的特质是什么?便是我们接下来要探讨的问题。
  首先,秦汉《置后律》主要是一种身份性的法定继承关系。尽管张家山汉简《置后律》中的“以律为置爵、户后(376)”表明当时的身份继承包括爵位继承与家长地位的继承,但与单纯的财产继承有着显著的不同,却与早期罗马法中的身份继承有着许多相同之处。现代民法一般认为,继承就是将死者遗留的财产以及其他可以继承的权利,移转给死者之继承人的法律制度。但是,罗马法中的继承制度,同现代民法的继承制度不尽相同,有它自己的基本原则和特点,而这些原则和特点又有一个发展的过程。主要表现为:(1)由身份继承演变为财产继承:(2)由概括继承发展为限定继承。在我们以前所进行的秦简中有关家族法的考察中,秦国的家长制与家父权是相当强大的。而“通过考察罗马家庭所具有的同国家相类似的社会集体的性质,并且分析大量有关原始家庭共同体的痕迹和有关要式物所有权进化的痕迹,人们推测:在罗马起源之初或前罗马社会,……继承人准确地说曾是宗亲集团或家族最高权力的接班人,而且只是作为其结果,才也作为财产的继受人,也就是说,原始的遗产继承是为这种最高权力的转移而不是为财产的转移服务的。家族的解体使得继承人不再继承对宗亲集团成员的权力,而只继承财产。但是,下列原则及其大量的后果仍然一直保留着:只有拥有继承人资格的人才能继承财产。”这说明中西历史发展虽然存在差异,但也具有许多共性的成份。

  其次,《置后律》应是秦汉家族法的重要内容,其法律渊源是相当古老的。值得注意的是张家山汉简《置后律》中的律文:“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适(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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